儿童权利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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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权利的含义与意义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资格;
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儿童权利是指儿童作为权利主体,享有与成人彼此平等的利益、价值、尊严、自由等。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
(一)儿童四大基本权利
一是生存的权利:有生命权、健康权和接受医疗关怀的权利;
二是受教育的权利: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儿童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三是参与权和发展权:有权利参加家庭、社会和各种文化生活,并有权就与其发展有关的事项提出自己意见;有获得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的权利。
四是受保护权: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困境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
(二)《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权利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第二,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
第三,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
第四,无歧视原则
(三)我国对儿童权利的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儿童权利获得认可的根本保障。
1992年,我国政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应享有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等。
1992年,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2001年,国务院再次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 。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拓展:
二.科学教育观
(一)儿童是学前教育的主体
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意识,但是服务不是代替,应是引导幼儿,帮助幼儿成为学习的主体,做自己的主人。
(二)因人而异地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教育
1. 用全面的眼光看待幼儿,不能孤立、片面地只强调某方面的发展,忽视人的整体和谐的发展。(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
2. 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
(三)学前教育内容和方法要符合“发展适宜性”要求
1.内容、方法适宜;
2.抓住幼儿发展“敏感期”;
3.理解其“最近发展区”
(四)游戏是幼儿期的主导活动和教育活动中的主导形式
(五)家园配合,协同发展
(六)尊重热爱幼儿
尊重幼儿,要信任儿童,鼓励儿童,帮助儿童建立自信心,使每个儿童都能抬起头来走路;要尊重儿童的隐私,保护儿童的自尊心,杜绝体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