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
传唤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规定,为保障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要求违法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询问,是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的方式
传唤有三种方式: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这三种方式并非是随意选择。
对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原则上要使用传唤证传唤(显示传唤证式样)。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传唤的程序
1.传唤证传唤
(1)办理传唤证: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2)送达被传唤人:按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并通知其家属。
(3)被传唤人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进行询问。
2.口头传唤
(1)民警出示工作证件
(2)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3)制作现场笔录
(4)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5)在返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强制传唤
(1)采用了传唤证传唤或口头传唤。
(2)被传唤人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3)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4)采取强制方式把被传唤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5)制作现场笔录
(6)如未办理传唤证,在返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传唤的持续时间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同一违法嫌疑人,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可多次传唤。但是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四)与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传唤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的审批权限同样是办案部门负责人。
区别在于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同:
办理刑事案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办理行政案件传唤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强制传唤
(一)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
一是对象条件。上次课讲到,传唤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强制传唤的对象也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不得对被侵害人或证人适用传唤。
二是前提条件。强制传唤适用的前提是传唤证传唤或当场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可以使用强制传唤。
传唤方式存在顺序:强制传唤只能在传唤证传唤或当场传唤之后。
三是目的条件。采用强制传唤在于将被传唤人带至指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不得有惩罚、故意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等其他目的。
(二) 强制传唤的方法
强制传唤是对人身采取临时性限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8条规定,执行强制传唤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