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械的合法使用
(一)警察使用警械的特点
警察使用警械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专用性。即警械是国家依照法律专门配备给警察,并由警察专门使用,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均无权使用。第二,使用的目的性。即警察使用警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警察职责的履行,是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工具。第三,使用的规定性。由于使用警械是一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警察在何种场合下使用警械,使用哪种警械都必须遵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警械。
(二)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条件
约束性警械是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械。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那么使用约束性警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时间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约束性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
2.对象条件。必须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及犯罪重大嫌疑人才能使用。所谓违法犯罪分子,是指被司法裁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所谓犯罪重大嫌疑人,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需要审查的人。若不是以上两种对象则不能使用约束性警械。
3.目的条件。必须是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重大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能使用。
4.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务时才能使用。该条规定的任务是: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讯问、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使用条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
1.主体条件。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这些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这些警械。
2.对象条件。必须是对实施列举的八项违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这些警械。这些对象是: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3.程序条件。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须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警告,经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这些警械。
4.限度条件。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五)使用警械时应注意的法律界限
1.警察在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2.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目的是束缚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中不能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