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

《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教学团队

目录

  • 1 绪论
    • 1.1 课程导入
    • 1.2 绪论
  • 2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法规应用
    • 2.1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概述
    • 2.2 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 2.3 警械的合法使用
    • 2.4 武器的合法使用
  • 3 人民警察强制措施
    • 3.1 人民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 3.2 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
  • 4 警察巡逻盘查的法律法规应用
    • 4.1 盘查概述
    • 4.2 盘查的基本程序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 4.3 继续盘问
  • 5 常见警情处置的法律法规应用
    • 5.1 伤害类警情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 特殊人员肇事警情现场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1 醉酒类人员警情处置
      • 5.2.2 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警情处置
  • 6 查缉重大暴力案件中的法规应用
    • 6.1 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持枪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 6.2 查缉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 7 公安执法监督
    • 7.1 公安执法监督概念、特点和意义
    • 7.2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 7.2.1 新建课程目录
      • 7.2.2 新建课程目录
  • 8 法律责任
    • 8.1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 8.2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二、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一)口头制止

1.概念

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的强制命令。其性质是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规程》》第15条: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2.口头制止的内容

(1)命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2)要求服从执法民警命令;

(3)命令告知拒不服从后果;

(4)要求无关人员躲避。

3.口头制止的条件

(1)对象条件:公安民警实施口头制止的对象是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

(2)行为条件: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不是以攻击性行为实施犯罪,非暴力犯罪方式例如:盗窃、诈骗、侮辱、诽谤、侵占、非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等。

(3)时间条件:非暴力犯罪正在实施。如果不是正在实施,而是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则不存在制止,公安民警应采取传唤、盘查、搜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违法犯罪调查。

4.口头制止的用语要求

公安民警在现场口头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用语需要做到:•一是用语明确、简洁、易懂。•二是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5.口头制止遇阻时强制性措施的转化

(1)对于不听从口头制止的,但没有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采取传唤措施,将其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以作进一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公安民警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对于不听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根据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在采取口头制止的同时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二)徒手制止

1.概念

是指警察通过身体,四肢等部位,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击打、限制等动作,达到违法犯罪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徒手制止的对象和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这样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徒手制止使用的对象: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

徒手制止使用的条件:(1)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徒手制止。(2)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3.徒手制止的使用限度

关于徒手制止的限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0条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徒手制止的使用限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目的性限度,徒手制止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为目的,而不是以追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体伤害为目的。

(2)时间限度,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民警应停止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攻击性行为。

(3)击打部位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4.徒手制止的后续行为

(1)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1条规定:“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2)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2条规定:“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