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

《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教学团队

目录

  • 1 绪论
    • 1.1 课程导入
    • 1.2 绪论
  • 2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法规应用
    • 2.1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概述
    • 2.2 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 2.3 警械的合法使用
    • 2.4 武器的合法使用
  • 3 人民警察强制措施
    • 3.1 人民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 3.2 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
  • 4 警察巡逻盘查的法律法规应用
    • 4.1 盘查概述
    • 4.2 盘查的基本程序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 4.3 继续盘问
  • 5 常见警情处置的法律法规应用
    • 5.1 伤害类警情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 特殊人员肇事警情现场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1 醉酒类人员警情处置
      • 5.2.2 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警情处置
  • 6 查缉重大暴力案件中的法规应用
    • 6.1 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持枪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 6.2 查缉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 7 公安执法监督
    • 7.1 公安执法监督概念、特点和意义
    • 7.2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 7.2.1 新建课程目录
      • 7.2.2 新建课程目录
  • 8 法律责任
    • 8.1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 8.2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持枪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一、查缉劫持人质案件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一)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

1.涉案人员具有多级性和复杂性。

2.案件各方当事人意图各异,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3.案件持续发展的动态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查缉劫持人质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人质、群众、警察);

2.统一指挥原则;

3.谈判与武力相结合原则;

4.处置方法合法原则。

(三)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法律法规的运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6项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 。

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查缉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一)查缉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

1.危险性大。

2.时间短促。

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4.容易受心里压力的影响。

(二)查缉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1款第4项规定:“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第1款第14项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三)复杂场所中使用武器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第2项规定:“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四)战后处置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