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经历与犯罪人心理
一、初犯心理
(一)概述
在刑法学中,初犯和偶犯都属于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有关初犯和偶犯的定义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初犯是第一次犯罪且受到有罪判决的罪犯;偶犯是指未形成犯罪恶习或不以犯罪为常业的罪犯。
(二)心理特征
1.认知特征。
2.情绪特征。
3.动机和意志特征。
(三)行为特征
1.预谋性。相比于偶犯,初犯在明确犯罪动机后通常会考虑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以及如何与司法公安人员周旋来逃脱追责。
2.团伙犯罪较多。大多数犯罪行为人在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难免会缺乏勇气,他们会留意寻找支持者,这种现象尤其在青少年犯罪中发生较多,原因是他们过于追求在团体中的“合群”。
3.犯罪遗留的个人痕迹明显。由于初犯是第一次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犯罪技能通常情况下都不是很熟练,作案时往往显得笨拙,再加上第一次作案时情绪的紧张或激动,也容易遗留下作案痕迹。
二、累犯心理
(一)概述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犯罪心理学中所研究的累犯,它的概念没有刑法学上累犯的概念严格,包含的范围比较广,主要是相对于初犯而言,强调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二)累犯的人格和心理特征
1.个性的偏执和顽固。
2.畸变的需要占据上风。
3.意志的两极性。
4.情绪情感的低级性和无常性。
5.能力的多向性。
(三)行为特征
1.连续性和强化性。
2.谨慎性和狡诈性。
3.善于结交团伙,犯罪发展具有多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