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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与体系
国防法规,或称军事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国防法规对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称为军事法规。古代典籍中“刑始于兵”“师出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的一些条令条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委依照该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军事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2000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法规56件,规章420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解放军的军官服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处罚办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新形势下加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二、国防法规的体系
国防法规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谐一致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二个层次是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16个门类:①国防基本法类;②国防组织法类;③兵役法类;④军事管理法类;⑤军事刑法类;⑥军事诉讼法类;⑦国防经济法类;⑧国防科技工业法类;⑨国防动员法类;⑩国防教育法类;⑪军人权益保护法类;⑫军事设施保护法类;⑬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⑭紧急状态法类;⑮战争法类;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江泽民主席同时签署第八十四号主席令公布施行。该法分为12章70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的构成、任务和建设,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对外军事关系等。《国防法》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