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案例中结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政元素)
案情介绍:
IDC(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是一家掌握无线通信领域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包括 2G、3G、4G 和 IEEE802 系列标志)的公司,其中某些专利已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性标准。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从而收取专利使用费。华为公司则是中国通信设备较大的生产制造商。2009 年起,IDC 与华为磋商专利使用费,索取高额的许可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磋商中,IDC 在 2011 年 7 月 26 日将华为起诉到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同日,IDC 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请求 ITC 对华为等相关产品启动 337 调查。为维护合法权益,华为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向深圳中院起诉 IDC 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 2 月,深圳中院一审裁决支持了华为的主张,判处 IDC 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华为经济损失费 2000 万元。IDC 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2013 年 10月广东高院做出终审,基本维持了一审的裁决。
引导思考:
(1)如何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是行使知识产权?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结合同学的开放回答,向同学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使同学了解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之间的界限划定。
(2)本案中,IDC(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哪些行为种类?
(3)在中国创造的道路上,反垄断法如何来平衡保护创新与促进公平竞争?
案例教学中注意引导:
引导同学树立鼓励创新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意识,增强民族自信,并始终将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法律人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