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治理中的利益基础
一、管理视域中的公共伦理主体与客体
公共伦理主体与公共伦理客体的关系是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管理关系,是组织中的两种重要角色,以利益为基础的伦理关系。
利益是主体的活动与对象的关系中产生的满足主体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事物的价值属性。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权益。
利益是道德的基础,社会中的道德及其原则和规范,总是从一定的利益关系中引申出来的,并反映着一定的利益要求,维护着这种利益。道德与经济的联系就体现为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是道德与经济相互联系的中介。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问题在于:为谁的利益而奋斗?这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政府组织谋取的是公共利益还是自己的利益?牟取个人利益能否损害他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二、公共伦理主体面临的伦理关系
公共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关系,是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义务责任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政府组织的公共性与自利性的关系问题。正确把握公共利益的含义,对于解决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的矛盾是十分必要的。
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定义的众说纷纭,类型的众说纷纭,利益相关者的众说纷纭。
基本含义:公共利益是公众的、共同体的,以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表现出来的利益。现代国家或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主要特征:内容的公共性;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公众);利益的共享性;开放性及非排他性。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

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四者是并列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共同利益是上位概念,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下位概念。国家利益是一国在国际交往中的本国利益,只在外交关系、国际交往中存在;公共利益限于一国范围内的关系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应而又不同于共同利益:共同利益与人们相互结合的共同体相关,因共同体的大小规模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分布数量不同而有相应的共同体归属,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的共同体利益,相互之间不一定相同,不完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在贬义方面,共同利益成为小团体利益。
公共性相对于社会性而言,是国家权力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关系属性,体现着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源于社会性,在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性相一致。公共部门的活动越是接近社会,其公共性越明显;越远离社会,其公共性越弱。公共性的实质体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应而又不同于共同利益:共同利益与人们相互结合的共同体相关,因共同体的大小规模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分布数量不同而有相应的共同体归属,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的共同体利益,相互之间不一定相同,不完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在贬义方面,共同利益成为小团体利益。
三元划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属公法保障范畴,个人利益属私法保障范畴,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属经济法、社会保障法保障范畴。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国家和政府组织是现实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利益的性质及属性是否体现着公共性、正当性,根本上取决于公共利益是否代表着国家利益和人民大众的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和全局性,进而确保地域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一致。
公务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个人利益
是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精神诸方面需求的总和。从利益主体关系讲,个人利益是相对于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言的个人的利益。
主要特征: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享有的排他性;层次性;多样性。
个人利益在性质上具有正当性和非正当性之别。当以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或亏人自利而获得个人利益,就属于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国家、社会和政府有责任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