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 保险补偿(Insurance Indemnity)
一、定义(Definition of Indemnity)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 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 Indemnity can be looked upon as exact financial compensation, sufficient to place the insured in the same financial position after a loss as he can enjoy immediately before it occurs.
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应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二、保险赔偿遵循的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1.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
2.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原则。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 保险保障程度
3.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原则
4.免赔额原则

5. 代位追偿(Subrogation)
(1) Definition of Subrogation
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由第三者过错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
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第 252 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2) 我国法律的规定(Stipulation by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第三者先行赔付,保险人扣减部分赔偿。

--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 在委付或实际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取得了对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支付保险赔偿为前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