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分类
1、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
2、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
1、确认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确认时间
(1)在某一时段内分期确认
(2)在某一时点确认
3、确认步骤
(1)识别客户合同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5)企业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4、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应结转的成本
(4)其他业务收入——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成本
(5)合同取得成本——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6)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逾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7)合同资产——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8)合同负债——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借:银行存款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
(1)定义: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2)处理: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2、现金折扣
(1)定义: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2)处理: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商品赊销时,将应收账款总额扣除估计的极有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后的余额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将不含增值税的交易总价格扣除估计的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不扣除现金折扣的不含增值税的交易总价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可能收到的对价金额。如果实际收款时间晚于估计的收款时间,客户因此丧失的现金折扣额作为可变对价,调增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实际收款时间早于估计的收款时间,客户享受了现金折扣,则按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大于估计的现金折扣的金额减少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
3、销售折让
(1)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折让。
(2)处理:
确认收入前发生的: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
确认收入后发生的:若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包括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末。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三)销售退回
1、定义: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2、处理:
(1)确认收入前发生: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确认收入后发生: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销项税。
(四)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1、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受托方可自行定价
①委托方在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委托方应于发出商品时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对取得的代销商品应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委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也不作为商品购进处理。受托方将受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确认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得自行定价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受托代销商品的价款形成的负债,是“存货”的抵减项。
2、预收款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销售方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本质:以商品作抵押融资。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销售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5、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短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收款期较短,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不需要考虑分期收款总额中包含的融资成分,应全额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应交增值税。因此,在发出商品时不需要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
(2)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收款期较长(一般为3年以上),则说明该项销售业务具有融资性质。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① 先确认收入后收款 ② 先收款后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合同负债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购旧商品,则收购的旧商品确认为存货。如果收购旧商品的价款为其公允价值,收购旧商品支付的价款不得冲减收入,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如果收购旧商品的价款超过其公允价值,差额属于新商品交易价格的调整,收购的旧商品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差额抵减新商品的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
(一)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
1、概述
企业提供的服务如果属于在某一时点履约的义务,应采用与前述商品销售相同的办法确认营业收入;如果属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义务,则应当考虑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产出法是根据已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2、计算
各期确认的营业收入=预计总收入×履约进度-前期累计确认营业收入
各期结转的营业成本=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前期累计结转营业成本
3、核算
(1)企业实际发生服务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2)确认服务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相关服务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二)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
收入:已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成本
成本:已发生的成本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计量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但又不是所签订合同的对象或内容(如建筑商品或提供服务)本身所直接发生的费用。如销售佣金,若预期可通过未来的相关服务收入予以补偿,该销售佣金应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对已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