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绪论
    • ● 如何学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知识?
      • ● 问题意识
      • ● 利益考量
    • ● 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与参考书目介绍
    • ● 招投标在我国的历史与发展
      • ● 招投标的历史
      • ● 我国对招投标机制的引入
    • ● 我国利用国际优惠贷款与招标采购的“前世今生”
    • ● 我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现状
    • ● 中国建筑市场管理
      • ●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 ● 企业资质管理
      • ● 咨询公司-AECOM
      • ● 基建狂魔的起步与进步
      • ● 风雨兼程40载——纵观建筑业改革发展轨迹
      • ● 回望七十年来时路,共创建筑业高质量未来
    • ● 建筑业的行业性质
      • ● 建筑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行业?
        • ● 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率跌破3%!该怎么活下去?
      • ● 深度研究:中国建筑及行业发展史
    • ● 建筑业的前景
      • ● 讲座—后房地产时代建筑行业投融资方向探讨
    • ● 讨论作业
  •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基础
    • ● 工程交易模式
    • ● 合同的价格形式
      • ● 单价合同
      • ● 总价合同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 工程招投标基本类型及特点
      • ● 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及特点
      • ● 工程招投标的分类
      • ● 工程招标的方式
      • ● 电子招标
        • ● 基于BIM模型的项目招采一体化流程应用
    • ● 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 工程招标
    • ● 必须招标的范围
      • ● 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国家发改委再有新回复
      • ● 干货!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
      • ● 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国家发改委再有新回复
      • ●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 ● 招标前期准备
      • ● 招标人资格
      • ● 标段划分
    • ● 招标公告
      • ● 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管理办法
      • ● 招标公告的内容
      • ● 招标公告编制案例
    • ● 资格审查
      • ● 资格审查的方式
        • ● 资格预审文件-示例
        • ●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评分细则-示例
      • ● 资格审查的程序
      • ●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 文档-某地允许将工程发包给利害关系方-地方文件
      • ● 文档-新能源项目建设招投标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 ● 讨论作业
    • ● 招标文件编制
      • ● 招标文件概述
      • ●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与修改
      • ● 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 ● 标底与招标控制价
      • ● 标底
      • ● 招标控制价
      • ● 标底与招标控制价辨析
    • ● 招标程序
      • ● 招标中的主要注意点
      • ● 招投标案例分析
      • ● 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
    • ● 开标
      • ● 开标程序
      • ● 无效投标与重新招标
        • ● 文档阅读-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后不足三家投标,是否应重新投标?
    • ● 评标方法
      • ● 人民日报怒批:“最低价中标”不改,何谈工匠精神、中国制造!
      • ● 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建议
      • ● 最低价中标法评议
      • ● 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 ● 何红锋:一分钱中标背后的深层分析
      • ● 最低价中标法的有效使用可能需要以下保障条件
      • ● 讨论作业
    • ● 评标和定标
      • ● 评标原则与评标准备
      • ● 评标委员会组建
      • ● 评标程序
      • ● 投标偏差
      • ● 定标
      • ● 中标无效与合同签订
      • ●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
      • ● 文档阅读-有关“投标有效期”,这几点需要注意
      •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纠纷处理的影响——中标效果
    • ●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 ● 合同无效的情形
        • ● 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否能参与工程投标?
      • ● 合同无效的后果
      • ● 黑白合同(阴阳合同)
      • ● 垫资问题
        • ● 垫资施工案例
    • ●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要点
    • ●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
    • ● 串通投标案例
    • ● 章节测验
  • 工程施工投标
    • ● 投标人的资格
    • ● 投标的准备工作
      • ● 收集招标信息
      • ● 对初定项目的调查
      • ● 投标的类型
    • ● 投标决策
    • ● 工程施工投标组织
      • ● 购领招标文件
      • ● 踏勘现场和参加投标预备会
      • ● 参加开标会议
      • ● 签订合同
    • ● 投标报价
      • ● 投标报价的概念与原则
      • ● 报价的编制方法
      • ● 投标报价的编制
      • ● 投标报价案例分析
      • ● 对招标文件研究案例分析
      • ● 投标报价的编制程序
      • ● 投标报价策略
        • ● 投标报价基本策略
        • ● 投标报价基本策略-计日工、可供选择项目、暂定工程量
        • ● 投标报价技巧-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
        • ● 投标报价技巧-分包商报价、无利润算标
        • ● 投标报价策略综合案例
      • ●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一:基本规定
    • ● 合同的组成内容和功能
    • ●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 ● 一般规定
      • ● 《示范文本》中相关词语定义与解释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二:相关参与方
    • ● 发包人和监理
      • ● 发包人义务
      • ● 监理义务
        • ●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 ● 承包人
      • ● 项目经理和主要人员常驻现场的义务
    • ● 分包
      • ● 分包合同的效力
      • ● 分包合同的责任承担
      • ● 实际施工人
        • ● 文档阅读-工地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 ● 讨论作业
    • ● 转包
      • ● 非法转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
    • ● 挂靠
      • ● 挂靠纠纷案例
    • ● 施工许可证
      • ● 文档阅读-住建部:这些项目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 ● 发包人违约与承包人违约
    • ● 文档阅读-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三:质量与进度管理
    • ● 质量管理
      • ● 工程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 ●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
      •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义务
      • ● 竣工验收法律制度
      • ● 竣工验收的组织与法定条件及相关验收规定
      • ● 竣工验收备案及资料归档的规定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 工程质量保修法律制度
        • ● 质量保证金
      • ● 质量瑕疵的界定
      • ● 质量瑕疵责任
      • ● 质量纠纷案例
      • ● 国际工程中的十年责任制度
    • ● 工期管理
      • ● fail to plan is to plan to fail
      • ● 工期展延
      • ● 开工与竣工时间
        • ● 讲座:袁华之-开工日期的司法实践认定
      • ● 工期的法律问题
      • ● 法务工期分析及专家证人
    • ● HSE管理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 材料与设备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四:变更、计价与支付
    • ● 变更程序与估价原则
      • ● 变更原因
      • ● 变更概述
      • ● 发包人的单方变更权
      • ● 推定变更(拟制变更)
      • ● 变更案例
      • ● 变更的估价
      • ● 讨论作业
    • ● 合同价格
    • ● 单价合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 ● 文档-近日建材价格猛涨!甲乙各方风险如何分担?
    • ● 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
      • ● 文档-材料涨价遭遇固定价格,如何破解调差僵局?
      • ● 情势变更还是约定不明——突破建设工程合同“固定价”的法律途径辨析
    • ● 支付程序
      • ● 预付款和质保金设定模拟
      •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财建〔2022〕183号)
    • ● 竣工结算
      • ● 文档阅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实操要点
      • ● 工程款ABS
      • ● 建设工程“措施费”法律实务
    •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 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与范围
      •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放弃
      • ● 建工优先权行使期限起算时点之裁判实践探讨
    • ● 背靠背支付条款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五:合同的终止与风险责任
    • ● 发包人提出终止
    • ● 承包人提出终止
    • ● 发包人的风险
    • ● 保险条款
      • ● 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修正)
        • ● 工程项目中独立保函的索赔与止付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六:不可抗力、索赔与争议解决
    • ● 不可抗力
      • ● 不可抗力条款
      • ●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 ● 工程索赔
      • ● 索赔的定义与特征
      • ● 索赔文件和程序
      • ● 工期索赔及管理
      • ● 费用索赔及管理
      • ● 索赔技巧
      • ● 索赔与合同管理关系
      • ● 索赔案例分析
      • ● 建设工程项目索赔与反索赔实务
      • ● 工程变更是否需要索赔通知
    • ● 争议解决
      • ● 工程争议解决方式
    • ● 工程争议司法鉴定
      • ● 工程争议司法鉴定概述
      • ● 造价鉴定的基本规定
      • ● 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
      • ● 造价鉴定的鉴定方法和典型类型
      • ● 造价鉴定的鉴定方法和典型类型
    • ● 章节测验
  • 专题讲座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
    • ●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相关概念
    • ●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管理概述
    • ● 调价类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 专题讲座二:EPC工程合同管理
    • ● EPC简介
      • ● 文档阅读-工程总承包在中国的发展
      • ● 文档阅读-聊聊工程总承包(DB、EPC和F+EPC)的那点事——兼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风险防范对策
      • ● 文档阅读-陈鸣飞:都说总包要满足“功能”,项目性能标准如何定?
    • ● EPC流程介绍
    • ● EPC项目合同管理要点
    • ● EPC项目案例介绍
  • 朱树英:“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极端重要性
    • ● 讲座视频
  • 精装工程合同管理要点与争议解决
    • ● 讲座视频
  • 专家讲座一:工程招投标法律实务
    • ● 必须招标项目的认定及相关案例评析
    • ● 招投标程序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及相关案例评析
    • ● 中标合同内容的修改及相关案例评析
    • ● 联合体投标问题研究及相关案例评析
  • 专家讲座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务
    • ● 总价合同结算实务
    • ● 合同变更调价实务
    • ● 窝工损失索赔实务
    • ● 现场签证调价实务
  • 袁华之: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疑难问题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袁华之: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热点疑点难点解析
    • ● 片段
  • 北仲有约:建设工程系列讲座
    • ●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政策(吴慧娟)
    • ● 高印立-房地产开发背景下的建设工程法律风险与防范
      • ● 片段1
      • ● 片段2
      • ● 片段3
      • ● 片段4
    • ● 工程合同文本交易习惯规则与适用风险提示(谭敬慧)
    • ● 招标投标法要点解析(何红锋)
      • ● 片段1
      • ● 片段2
    • ●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韩如波)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高印立)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工期争议解决(邱闯)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解决(袁华之)
      • ● 片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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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结算的文件编审与争议解决(吴佐民)
      • ● 片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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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解读(李琪)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审理实务重点解析(赵杭)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下新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深度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深度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背景下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位与最新争议解决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深度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从EPC+探索工程总承包新业务模式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新法背景下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位与最新争议解决-谭敬慧
      • ● 片段1
      • ● 片段2
  • 相关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民法典-合同编-第1-8章
    • ●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版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订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19-12-10
    •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
    • ●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 ● 基建法务思维导图
      • ● 建设工程法律地图
      • ● 建设工程术语地图
      • ● 建设工程合同地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https://mp.weixin.qq.com/s/d3NUHB932BuyTFxrXGai0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