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绪论
    • ● 如何学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知识?
      • ● 问题意识
      • ● 利益考量
    • ● 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与参考书目介绍
    • ● 招投标在我国的历史与发展
      • ● 招投标的历史
      • ● 我国对招投标机制的引入
    • ● 我国利用国际优惠贷款与招标采购的“前世今生”
    • ● 我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现状
    • ● 中国建筑市场管理
      • ●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 ● 企业资质管理
      • ● 咨询公司-AECOM
      • ● 基建狂魔的起步与进步
      • ● 风雨兼程40载——纵观建筑业改革发展轨迹
      • ● 回望七十年来时路,共创建筑业高质量未来
    • ● 建筑业的行业性质
      • ● 建筑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行业?
        • ● 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率跌破3%!该怎么活下去?
      • ● 深度研究:中国建筑及行业发展史
    • ● 建筑业的前景
      • ● 讲座—后房地产时代建筑行业投融资方向探讨
    • ● 讨论作业
  •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基础
    • ● 工程交易模式
    • ● 合同的价格形式
      • ● 单价合同
      • ● 总价合同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 工程招投标基本类型及特点
      • ● 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及特点
      • ● 工程招投标的分类
      • ● 工程招标的方式
      • ● 电子招标
        • ● 基于BIM模型的项目招采一体化流程应用
    • ● 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 工程招标
    • ● 必须招标的范围
      • ● 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国家发改委再有新回复
      • ● 干货!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
      • ● 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国家发改委再有新回复
      • ●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 ● 招标前期准备
      • ● 招标人资格
      • ● 标段划分
    • ● 招标公告
      • ● 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管理办法
      • ● 招标公告的内容
      • ● 招标公告编制案例
    • ● 资格审查
      • ● 资格审查的方式
        • ● 资格预审文件-示例
        • ●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评分细则-示例
      • ● 资格审查的程序
      • ●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 文档-某地允许将工程发包给利害关系方-地方文件
      • ● 文档-新能源项目建设招投标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 ● 讨论作业
    • ● 招标文件编制
      • ● 招标文件概述
      • ●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与修改
      • ● 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 ● 标底与招标控制价
      • ● 标底
      • ● 招标控制价
      • ● 标底与招标控制价辨析
    • ● 招标程序
      • ● 招标中的主要注意点
      • ● 招投标案例分析
      • ● 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
    • ● 开标
      • ● 开标程序
      • ● 无效投标与重新招标
        • ● 文档阅读-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后不足三家投标,是否应重新投标?
    • ● 评标方法
      • ● 人民日报怒批:“最低价中标”不改,何谈工匠精神、中国制造!
      • ● 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建议
      • ● 最低价中标法评议
      • ● 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 ● 何红锋:一分钱中标背后的深层分析
      • ● 最低价中标法的有效使用可能需要以下保障条件
      • ● 讨论作业
    • ● 评标和定标
      • ● 评标原则与评标准备
      • ● 评标委员会组建
      • ● 评标程序
      • ● 投标偏差
      • ● 定标
      • ● 中标无效与合同签订
      • ●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
      • ● 文档阅读-有关“投标有效期”,这几点需要注意
      •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纠纷处理的影响——中标效果
    • ●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 ● 合同无效的情形
        • ● 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否能参与工程投标?
      • ● 合同无效的后果
      • ● 黑白合同(阴阳合同)
      • ● 垫资问题
        • ● 垫资施工案例
    • ●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要点
    • ●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
    • ● 串通投标案例
    • ● 章节测验
  • 工程施工投标
    • ● 投标人的资格
    • ● 投标的准备工作
      • ● 收集招标信息
      • ● 对初定项目的调查
      • ● 投标的类型
    • ● 投标决策
    • ● 工程施工投标组织
      • ● 购领招标文件
      • ● 踏勘现场和参加投标预备会
      • ● 参加开标会议
      • ● 签订合同
    • ● 投标报价
      • ● 投标报价的概念与原则
      • ● 报价的编制方法
      • ● 投标报价的编制
      • ● 投标报价案例分析
      • ● 对招标文件研究案例分析
      • ● 投标报价的编制程序
      • ● 投标报价策略
        • ● 投标报价基本策略
        • ● 投标报价基本策略-计日工、可供选择项目、暂定工程量
        • ● 投标报价技巧-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
        • ● 投标报价技巧-分包商报价、无利润算标
        • ● 投标报价策略综合案例
      • ●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一:基本规定
    • ● 合同的组成内容和功能
    • ●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 ● 一般规定
      • ● 《示范文本》中相关词语定义与解释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二:相关参与方
    • ● 发包人和监理
      • ● 发包人义务
      • ● 监理义务
        • ●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 ● 承包人
      • ● 项目经理和主要人员常驻现场的义务
    • ● 分包
      • ● 分包合同的效力
      • ● 分包合同的责任承担
      • ● 实际施工人
        • ● 文档阅读-工地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
      • ● 讨论作业
    • ● 转包
      • ● 非法转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
    • ● 挂靠
      • ● 挂靠纠纷案例
    • ● 施工许可证
      • ● 文档阅读-住建部:这些项目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 ● 发包人违约与承包人违约
    • ● 文档阅读-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三:质量与进度管理
    • ● 质量管理
      • ● 工程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 ●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
      •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义务
      • ● 竣工验收法律制度
      • ● 竣工验收的组织与法定条件及相关验收规定
      • ● 竣工验收备案及资料归档的规定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 工程质量保修法律制度
        • ● 质量保证金
      • ● 质量瑕疵的界定
      • ● 质量瑕疵责任
      • ● 质量纠纷案例
      • ● 国际工程中的十年责任制度
    • ● 工期管理
      • ● fail to plan is to plan to fail
      • ● 工期展延
      • ● 开工与竣工时间
        • ● 讲座:袁华之-开工日期的司法实践认定
      • ● 工期的法律问题
      • ● 法务工期分析及专家证人
    • ● HSE管理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 材料与设备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四:变更、计价与支付
    • ● 变更程序与估价原则
      • ● 变更原因
      • ● 变更概述
      • ● 发包人的单方变更权
      • ● 推定变更(拟制变更)
      • ● 变更案例
      • ● 变更的估价
      • ● 讨论作业
    • ● 合同价格
    • ● 单价合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 ● 文档-近日建材价格猛涨!甲乙各方风险如何分担?
    • ● 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
      • ● 文档-材料涨价遭遇固定价格,如何破解调差僵局?
      • ● 情势变更还是约定不明——突破建设工程合同“固定价”的法律途径辨析
    • ● 支付程序
      • ● 预付款和质保金设定模拟
      •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财建〔2022〕183号)
    • ● 竣工结算
      • ● 文档阅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实操要点
      • ● 工程款ABS
      • ● 建设工程“措施费”法律实务
    •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 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与范围
      •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放弃
      • ● 建工优先权行使期限起算时点之裁判实践探讨
    • ● 背靠背支付条款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五:合同的终止与风险责任
    • ● 发包人提出终止
    • ● 承包人提出终止
    • ● 发包人的风险
    • ● 保险条款
      • ● 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修正)
        • ● 工程项目中独立保函的索赔与止付
    • ● 章节测验
  • 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之六:不可抗力、索赔与争议解决
    • ● 不可抗力
      • ● 不可抗力条款
      • ●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 ● 工程索赔
      • ● 索赔的定义与特征
      • ● 索赔文件和程序
      • ● 工期索赔及管理
      • ● 费用索赔及管理
      • ● 索赔技巧
      • ● 索赔与合同管理关系
      • ● 索赔案例分析
      • ● 建设工程项目索赔与反索赔实务
      • ● 工程变更是否需要索赔通知
    • ● 争议解决
      • ● 工程争议解决方式
    • ● 工程争议司法鉴定
      • ● 工程争议司法鉴定概述
      • ● 造价鉴定的基本规定
      • ● 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
      • ● 造价鉴定的鉴定方法和典型类型
      • ● 造价鉴定的鉴定方法和典型类型
    • ● 章节测验
  • 专题讲座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
    • ●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相关概念
    • ●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管理概述
    • ● 调价类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 专题讲座二:EPC工程合同管理
    • ● EPC简介
      • ● 文档阅读-工程总承包在中国的发展
      • ● 文档阅读-聊聊工程总承包(DB、EPC和F+EPC)的那点事——兼论工程总承包的主要风险防范对策
      • ● 文档阅读-陈鸣飞:都说总包要满足“功能”,项目性能标准如何定?
    • ● EPC流程介绍
    • ● EPC项目合同管理要点
    • ● EPC项目案例介绍
  • 朱树英:“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极端重要性
    • ● 讲座视频
  • 精装工程合同管理要点与争议解决
    • ● 讲座视频
  • 专家讲座一:工程招投标法律实务
    • ● 必须招标项目的认定及相关案例评析
    • ● 招投标程序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及相关案例评析
    • ● 中标合同内容的修改及相关案例评析
    • ● 联合体投标问题研究及相关案例评析
  • 专家讲座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务
    • ● 总价合同结算实务
    • ● 合同变更调价实务
    • ● 窝工损失索赔实务
    • ● 现场签证调价实务
  • 袁华之: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疑难问题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袁华之: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热点疑点难点解析
    • ● 片段
  • 北仲有约:建设工程系列讲座
    • ●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政策(吴慧娟)
    • ● 高印立-房地产开发背景下的建设工程法律风险与防范
      • ● 片段1
      • ● 片段2
      • ● 片段3
      • ● 片段4
    • ● 工程合同文本交易习惯规则与适用风险提示(谭敬慧)
    • ● 招标投标法要点解析(何红锋)
      • ● 片段1
      • ● 片段2
    • ●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韩如波)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高印立)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工期争议解决(邱闯)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解决(袁华之)
      • ● 片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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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结算的文件编审与争议解决(吴佐民)
      • ● 片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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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解读(李琪)
      • ● 片段1
      • ● 片段2
    • ● 建设工程案件仲裁审理实务重点解析(赵杭)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下新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深度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深度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背景下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位与最新争议解决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深度解读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从EPC+探索工程总承包新业务模式
      • ● 片段1
      • ● 片段2
    • ● 北仲有约第二季:新法背景下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位与最新争议解决-谭敬慧
      • ● 片段1
      • ● 片段2
  • 相关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民法典-合同编-第1-8章
    • ●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版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订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19-12-10
    •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
    • ●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 ● 基建法务思维导图
      • ● 建设工程法律地图
      • ● 建设工程术语地图
      • ● 建设工程合同地图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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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解读之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终于明确了!

耀湘工程法律资讯 2023-12-08 16:37 湖南 听全文




 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之争 





(一)《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观点




1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未成立说认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双方的合同未成立,不产生拘束招标人、中标人的后果。持该观点的人数较少,其并非主流观点。因为如果通过招标投标和中标等一系列的程序,最终的结果是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间不产生任何合意,那么招标、投标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观点认为,招标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通过招投标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成立了书面合同,但双方并未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订立书面合同"这一要件,故此时合同尚未生效,只有当双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书后,通过招投标程序成立的合同方生效。







3


预约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招投标过程究竟是成立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预约合同的观点认为,招标人、中标人之间已经成立书面合同,但是该合同并不能构成本约合同,乃预约合同,是在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说将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将招投标过程视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磋商程序,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且生效。而后,招标人、中标人均负有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将招投标过程中包括实质性内容在内的有关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有利于合同的执行,这也符合《招标投标法》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持“预约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52号案件中认为:“2007年5月11日,倪黄庄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就诉争工程招标,华北建设公司中标,倪黄庄村委会与华北建设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预约合同关系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新民终293号案件中认为:“由于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求,招标人新疆能源公司向中煤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构成预约合同”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20)粤2071民初6269号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有关建设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还需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关系...故火炬第二中学未在约定及法律规定期限内与鸿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就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就本约未能订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本约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本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该观点认为,《民法典》第473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行为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的观点在要约承诺理论框架内并无太大障碍,因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够产生承诺生效的后果,也即合同成立的后果,合同成立后即生效。




至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对招投标文件的细化和确认,不能影响当事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使招标人、投标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实际履行,当然其后果是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以及责令改正,严重情况下中标人有可能被取消中标资格。[1]




2022年湖南省高院发布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四、签订中标通知书后未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是否成立?

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承包人或发包人拒绝与对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此时应视为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约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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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观点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故根据上述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终于有了定论,即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是该合同是否生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招标人中标人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2]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实施后,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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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配发了相应的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一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掌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条第1款的含义。



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成立本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对租赁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租赁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区别,应认为租赁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租赁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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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225.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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