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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解读之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终于明确了!
耀湘工程法律资讯 2023-12-08 16:37 湖南 听全文
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之争
(一)《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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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未成立说认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双方的合同未成立,不产生拘束招标人、中标人的后果。持该观点的人数较少,其并非主流观点。因为如果通过招标投标和中标等一系列的程序,最终的结果是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间不产生任何合意,那么招标、投标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观点认为,招标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通过招投标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成立了书面合同,但双方并未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订立书面合同"这一要件,故此时合同尚未生效,只有当双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书后,通过招投标程序成立的合同方生效。
3
预约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招投标过程究竟是成立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预约合同的观点认为,招标人、中标人之间已经成立书面合同,但是该合同并不能构成本约合同,乃预约合同,是在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说将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将招投标过程视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磋商程序,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且生效。而后,招标人、中标人均负有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将招投标过程中包括实质性内容在内的有关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有利于合同的执行,这也符合《招标投标法》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持“预约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52号案件中认为:“2007年5月11日,倪黄庄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就诉争工程招标,华北建设公司中标,倪黄庄村委会与华北建设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预约合同关系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新民终293号案件中认为:“由于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求,招标人新疆能源公司向中煤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构成预约合同”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20)粤2071民初6269号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有关建设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还需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关系...故火炬第二中学未在约定及法律规定期限内与鸿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就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就本约未能订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本约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本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该观点认为,《民法典》第473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行为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的观点在要约承诺理论框架内并无太大障碍,因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够产生承诺生效的后果,也即合同成立的后果,合同成立后即生效。
至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对招投标文件的细化和确认,不能影响当事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使招标人、投标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实际履行,当然其后果是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以及责令改正,严重情况下中标人有可能被取消中标资格。[1]
2022年湖南省高院发布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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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四、签订中标通知书后未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是否成立?
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承包人或发包人拒绝与对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此时应视为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约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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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观点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故根据上述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终于有了定论,即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是该合同是否生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招标人中标人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2]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实施后,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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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配发了相应的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一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掌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条第1款的含义。
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成立本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对租赁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租赁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区别,应认为租赁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租赁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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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225.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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