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

周晓瑜、钟悦之、陈群、孙小博、闫双、陈艳、蒋洁芳、吴塍勤

目录

  • 1 专题一:争做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1.1 习语金句
    • 1.2 教学视频
    • 1.3 单元测试
    • 1.4 思政微课
    • 1.5 强国资源
    • 1.6 学生感悟
  • 2 专题二:正确的人生观
    • 2.1 习语金句
    • 2.2 教学视频
    • 2.3 单元测试
    • 2.4 思政微课
    • 2.5 强国资源
    • 2.6 学生感悟
  • 3 专题三:理想信念的内涵与作用
    • 3.1 习语金句
    • 3.2 教学视频
    • 3.3 单元测试
    • 3.4 教学视频
    • 3.5 思政微课
    • 3.6 学生感悟
  • 4 专题四:确立崇高科学的理想信念
    • 4.1 习语金句
    • 4.2 教学视频
    • 4.3 单元测试
    • 4.4 思政微课
    • 4.5 强国资源
    • 4.6 学生感悟
  • 5 专题五:中国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时代价值
    • 5.1 习语金句
    • 5.2 教学视频
    • 5.3 单元测试
    • 5.4 思政微课
    • 5.5 强国资源
    • 5.6 学生感悟
  • 6 专题六:做新时代的忠诚爱国者
    • 6.1 习语金句
    • 6.2 教学视频
    • 6.3 单元测试
    • 6.4 思政微课
    • 6.5 强国资源
    • 6.6 学生感悟
  • 7 专题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与基本要求
    • 7.1 习语金句
    • 7.2 教学视频
    • 7.3 单元测试
    • 7.4 思政微课
    • 7.5 强国资源
    • 7.6 学生感悟
  • 8 专题八: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 8.1 习语金句
    • 8.2 教学视频
    • 8.3 单元测试
    • 8.4 思政微课
    • 8.5 强国资源
    • 8.6 学生感悟
  • 9 专题九:在实践中养成优良道德品质
    • 9.1 习语金句
    • 9.2 教学视频
    • 9.3 单元测试
    • 9.4 思政微课
    • 9.5 强国资源
    • 9.6 学生感悟
  • 10 专题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 10.1 习语金句
    • 10.2 教学视频
    • 10.3 单元测试
    • 10.4 思政微课
    • 10.5 强国资源
    • 10.6 学生感悟
  • 11 专题十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 11.1 习语金句
    • 11.2 教学视频
    • 11.3 单元测试
    • 11.4 思政微课
    • 11.5 强国资源
    • 11.6 学生感悟
  • 12 专题十二:坚决维护宪法权威
    • 12.1 习语金句
    • 12.2 教学视频
    • 12.3 单元测试
    • 12.4 思政微课
    • 12.5 强国资源
    • 12.6 学生感悟
  • 13 专题十三: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 13.1 习语金句
    • 13.2 教学视频
    • 13.3 单元测试
    • 13.4 思政微课
    • 13.5 强国资源
    • 13.6 学生感悟
  • 14 实践项目1:规划理想职业,成就精彩人生
    • 14.1 实践活动方案
    • 14.2 实践活动过程
    • 14.3 实践活动感悟
  • 15 实践项目 2:“参观红色基地,红心照前程”理想信念教育活动
    • 15.1 实践活动方案
    • 15.2 实践活动过程
    • 15.3 实践活动感悟
  • 16 实践项目3: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调查
    • 16.1 实践活动方案
    • 16.2 实践活动过程
    • 16.3 实践活动感悟
  • 17 实践项目 4:“法治新时代,青年有力量”法律实践
    • 17.1 实践活动方案
    • 17.2 实践活动过程
    • 17.3 实践活动感悟
  • 18 期末
    • 18.1 学生评价
    • 18.2 期末复习
思政微课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实施方案

一、实践教学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职院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其中法律教育模块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素养的教育。该模块的总体教学目标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维权意识,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成为知法守法、信仰法律的现代公民。具体教学目标大致分三个层次: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现代社会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热爱公平、正义的理性人。

二、实践教学内容

承载具体教学目标的教学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是当下教学改革的突破口,除课堂教学之外,尝试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形式势在必行。本模块初步设计为:学生编剧、演剧、观剧。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排练法律情景剧,将相关法律内容寓于剧作中,在艺术情景中进行理性教育,升华情感,拓展教学活动空间,丰富学生生活,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三、实践教学组织实施

(一)实践准备

1.教师利用课间或课后,对单班学生集中在教室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动员,使学生对实践教学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进行必要的准备。

2.每个班级按照 8-10 人一组的标准进行分组,每个组指定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

(二)实践过程

1.教师引导学生搜集法律相关素材,引导学生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并组织学生参与编剧。

2.教师协助学生组建演剧组,并进行排练(至少排练一次),并不断修改完善。

(三)实践总结

1.组织学生观剧,观剧后借助思政课堂指导学生进行讨论,从感性的观剧上升到理性的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让知识化为学生自身的素养,真正的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从而实现教学目标。

四、实践教学时间

教师组织学生编剧、演剧。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知识铺垫,思想动员;组织学生编剧,排练,学生观剧活动为两班一起进行,轮流演剧,每剧约 15 分钟。本方案的实施均利用学生课外时间进行,核定教学的时间为 3学时。

五、成绩考评及成果展示

(一)评价原则

鉴于我国根深蒂固的应试教育现实,实践教学的开展毫无疑问意义重大,因此,评价标准应逐步提高,给学生一个适应的过程。

评价形式应多样化,注重灵活性。实践教学的目的是提高育人效果,尊重育人规律,重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习动机,使学生爱学习,爱生活,如果实践教学成为压力,成为沉重的负担,那么最终可能会流于形式,背离教育根本。

评价目的重在学生健康成长。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学生共性,同时注重学生个性兴趣倾向;既强调学生的广泛参与,同时承认差异性,内容上应包括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识记、理解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评价途径与等级

激励评价采用书面测评与日常参与相结合的途径进行。

等级评定将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执行



附件:

                     **学校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12人(均需使用化名,不用真实姓名)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1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市第一中学初三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郝安琪,**市翔宇小学六年级学生。

证人:1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母亲)

法  警:2

 

书记员:

(一)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就座,鉴于本案系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故不宣读法庭纪律。

(二)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起立

(三)待审判人员入庭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后,审判长讲“请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带被告人陈号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有无其他名字?

陈号:是的。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现在的职业?家住何处?

陈号:现15周岁,被逮捕以前我是**市第一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家住在**市建设路。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我于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被拘留,2016年1月3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陈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

审判长:**市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本院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刘琦、孙巧云、任盈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刘琦(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查林霜担任法庭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洛娟出庭支持公诉,**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霞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被告人陈号的母亲王丽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诉字(2019)第2号

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5周岁,汉族,捕前系**市第一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住**市建设路,现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陈号自2013年9月在**市第一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15年12月13日下午4时半,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市翔宇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郝安琪进行抢劫,抢走郝安琪人民币120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郝安琪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号所抢现金被其用于上网挥霍。次日下午4时半,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翔宇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郝安琪发现,并及时向学校老师报告,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陈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其家长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检察员  洛娟

2019年6月30日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市翔宇小学外抢劫小学生钱财,是事实吗?

陈号:是事实。

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

陈号:抢了1个学生,有120元钱。

公诉人:你是在**市翔宇小学外的什么地方抢的?

陈号: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被害人把钱拿给你的?

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个学生,也就是到庭的本案被害人,让他拿点钱给我花,他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他的手划伤,他害怕了,就自愿把钱给了我。

公诉人:他是自愿给你钱的吗?

陈号:……是。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被害人到庭陈述。

审判长:可以,传被害人郝安琪到庭。(法警1引导被害人到庭,并坐在公诉人旁边)

公诉人:被害人郝安琪,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我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告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我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当时害怕了,就把120元钱给了他,这钱是我准备交学习资料费的,还没有交给老师呢,就被他抢了。

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所以才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无要发问的?

辩护人:我没有要向被害人发问的。但我要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代。

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

陈号: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念头。

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我一上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护人:你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

陈号: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不叫傻子吗?

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

陈号:(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不错吗?

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

陈号:我父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母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

辩护人:你的母亲知道你上网吗?

陈号:不知道,她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用几张纸代替):

1、出示被告人陈号抢劫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抢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刀具由公诉人移交法警1递给审判长之后,再由法警1递给被告人辨认,审判长需问被告人是否就是其作案的刀具?)

2、被害人陈述,及其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号户籍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号系**市第一中学初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6、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郝安琪手部上的刀伤系轻微伤。

7、被害人家长出具的已获得全部经济赔偿的收条及谅解书。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在**市翔宇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证据由法警1转给审判长)

审判员1:被告人陈号,对以上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意见。

审判员1: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互为印证,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审判员1: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这一事实,我方申请让证人李华出庭作证,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李华在法警2的引导下出庭)

审判长:证人李华,你应如实作证,如果当庭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名(证人签名)。

审判员2:公诉人、辩护人现在可以分别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李华,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陈号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是在学校门外面的巷道内看到他(指陈号)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摊修自行车,看到这个人(指陈号)很凶的,拿着刀,向路过的那个学生要钱。

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没有反抗,因为那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划了一下,后那个学生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陈号)抢学生的钱?不会看错吧?

证人: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第二天他又来学校外面,就被学校的老师抓住了。

辩护人:那么,当时你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到庭作证完毕,可以退庭,并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其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当庭举证?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调查、鉴定、勘验。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在辩论时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包括量刑建议。

公诉人:今天审理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我受本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我方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号的抢劫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陈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在小学校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犯罪性质严重,已构成抢劫罪;

三、被告人陈号作案时未满15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员1:下面由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

陈号: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员2: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陈号的父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为被告人陈号辩护。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市人民法院的指定,我作为被告人陈号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庭审。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小学生钱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①被告人陈号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难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即缺乏辨别重大是非判断能力,不应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②抢劫罪应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被告人陈号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轻微伤后果,不构成暴力;③经走访,发现学生之间大同学抢小同学的钱并不少见,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如被判为抢劫罪,将会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也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其行为只能按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以抢劫罪定性。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你有无要讲的?

法定代理人:没有要辩的,只请求法庭对陈号从宽处罚。

审判长: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陈号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陈号在抢劫学生钱物时已年满14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对几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陈号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号行为不能叫做暴力的观点不能成立,我们可以设想,一个蓄意抢劫的人只要他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哪怕不指向谁,谁不心惊肉跳呢?更何况还故意将被害人的手划伤;至于说到各学校里学生都被大同学抢钱,而且都不被处罚,辩护人并没有事实依据。

审判长:请辩护人答辩。

辩护人: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陈号给被害人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深表道歉意,但作为辩护人,提请法庭予以关注以下几点事实:

一、被告人陈号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但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陈号的父亲很早就去世了,其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母亲为了生计整日奔忙,无暇管教陈号,让陈号住校并很少顾及他;对于一个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爱护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对于陈号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应当承担很大的责任!

二、当我们看到陈号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需要钱干什么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网吧上网玩游戏。网上游戏这个恶魔,象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代又一代天真无邪的少年儿童。大部分青少年儿童一旦沉溺于游戏机,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要能弄到钱玩游戏,什么都敢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毁掉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难道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

审判长:公诉人还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我做错了,由于我不好好学习,迷恋上网,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我后悔不该持刀去抢小学生的钱,我一定好好改正,我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我妈。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在休庭5分钟 (敲响法槌)。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陈号带离法庭候审。

(实际10秒后)

书记员:请坐好,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陈号到庭(两法警带被告人)。

审判长:通过今天庭审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以及合议庭对本案进行的认真评议,查明:2015年12月13日下午4时半,被告人陈号因无钱上网,来到本市翔宇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小学生郝安琪进行抢劫,抢走郝安琪人民币120元,并持刀将郝安琪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安琪手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其家庭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面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物证弹簧跳刀一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号供述、被害人当庭陈述、到庭证人李华的证言、市第一中学证明、法医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情况说明和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方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陈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庭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号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陈号实施抢劫作案时已达十四周岁,具备法律规定抢劫罪的年龄条件;且其具有持刀抢劫既遂、以小学生为侵害对象等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犯罪论处。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庭不予采纳。

对于量刑,因被告人陈号在作案时年仅15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作案,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由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且考虑被告人陈号还系在校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合议庭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庭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审判长: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陈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犯罪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予以没收。(审判长敲法槌一下)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大家请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你们对本院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感谢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做人的机会。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感谢法庭对陈号宽大处理。

审判长:下面进行判后当庭教育。分别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庭从不同角度对被告人陈号进行判后教育。

公诉人: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陈号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也可能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希望陈号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辩护人:陈号的行为后果虽然具有深层的社会、家庭和学校因素,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失足少年,都来关切青少年犯罪这个沉重的社会话题,让各部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温暖的社会中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遗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恐和害怕;让我们身边多一份希望和温馨。谢谢大家!

法定代理人:陈号,通过这次受审,你要好好想一想,用心地反思一下,你都做了些什么。我辛辛苦苦把你养大,不是希望你成为一个罪人,成为一个对社会不利的人,而是希望你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好孩子。你的违法行为,不但危害了别人,也伤害母亲对你的感情,希望你以此为深刻教训,重新做人。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像你这个年纪,此刻应该是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读书学习,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坐在被告席上,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你们做了涉嫌违法犯罪的事情,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犯了法就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你正值青春年少,在学校接受过法律、纪律教育,应该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希望你以此为戒,真诚悔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重塑人生,将来成为一个有用之才

审判长:陈号,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人:感谢法庭给我重返校园读书的机会,我一定彻底改邪归正,发奋读书,将来成有用之才。我想对我妈说声:对不起,我一定重新开始做个守法的人;对被害人说声对不起;请我的同龄人要以我为戒,一定要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审判长:法庭教育程序结束,庭审终结,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现在闭庭。(审判长敲法槌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