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STCW公约对值班水手的要求
    • 1.1 第一课时   强制性的最低要求
  • 2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涉外知识
    • 2.1 第一节   海员职业道德
    • 2.2 第二节   心理素养
    • 2.3 第三节  海员涉外纪律
  • 3 第三章  潮汐和潮流
    • 3.1 第一节   潮汐概述
    • 3.2 第二节  潮流
  • 4 第四章  风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 4.1 第一节  风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 4.2 第二节  水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 5 第五章 助航标志
    • 5.1 第一节  航标的种类和作用
    • 5.2 第二节 中国水上助航标志
  • 6 第六章 船舶种类与特点
    • 6.1 第一节 客船
    • 6.2 第二节 杂货船
    • 6.3 第三节 散货船
    • 6.4 第四节 集装箱船
    • 6.5 第五节 液货船
    • 6.6 第六节  滚装船
    • 6.7 第七节   木材船
    • 6.8 第八节   冷藏船
    • 6.9 第九节  兼用船
    • 6.10 第十节  载驳船
    • 6.11 第十一节  工作船
  • 7 第七章 船舶主要部位名称与船舶标志
    • 7.1 第一节  船舶主要部位名称含义
    • 7.2 第二节  船舶主要标志
  • 8 第八章 船舶尺度与船舶吨位
    • 8.1 第一节 船舶尺度及其用途
    • 8.2 第二节  船舶排水量和载重量
第一课时   强制性的最低要求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公约地A-Ⅱ/4节对于航行值班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如下(见表)1-1

组成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支持级)

    马尼拉修正案的简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基于以上因素认为需要对《STCW78/95》修正案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2010年6月21日~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10修正案),该公约修正案也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第4栏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表明适任的方法

评价适任的标准

   按照舵令(包括英语舵令)操舵

   使用磁罗经和陀螺罗经舵令

   自动舵与手操舵的互换

   评估从下列项目中获取的证据:

1 实操测试,或

2 经认可的工作经验,或

3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在可接受的限度内稳定地操舵以保持航向,注意航行区域或和当时海况,平稳地控制航向的改变

   在任何时候交流清楚简明,并以海员的方式确认有关指令

   用视觉和听觉保持正规的瞭望

   瞭望人员的责任,包括用度和罗经点报告声号、灯 号或其他目标的大致方位

   评估从下列项目中获取的证据:

1 实操测试,或

2 经认可的工作经验,或

3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迅速地探测到声号、灯号和其他目标,并以度数和罗经点数向值班高级船员报告其大致方位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第4栏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表明适任的方法

评价适任的标准

    致力于监测和控制安全值班

    船上术语和定义

使用相应的船上内部通信和报警系统

   懂得舵令并能就有关值班职责的事宜与值班高级船员进行沟通的能力

   接班、值班和交班程序

   保持安全值班所需的信息

   基本的环境保护程序  

    评估从经认可的工作经验或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交流清楚简明,在未能清楚理解值班信息或指示时,能向值班高级船员求得建议/说明

   值班、交班和接班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操作应急设备和应用应急程序  

  应急职责和报警信号的知识

   烟火遇险信号、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和搜救雷达应答器的知识

   误遇险报警和偶然触发警报时应采取的行动 

      评估从演示和经认可的工作经验或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意识到紧急或异常情况后采取的初始行动符合既定的做法和程序

   在任何时候交流清楚简明,并以船员的方式确认有关指令

   始终保持紧急和遇险报警系统的完整性 



(1)每位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按要求表明履行表A-Ⅱ/4第1栏规定的支持级航行职能的适任能力

(2)对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索要求的最低的知识、理解和熟练于表A-Ⅱ/4第2栏

(3)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Ⅱ/4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第3栏中提及的“实操测试”可包括能够对学员做实操测试的经认可的岸基培训

(4)对于未在适任表中的某些支持级职能,主管机关有责任对被指定履行那些支持级职能的人员确定适当的培训、评估和发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