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导言
    • 1.1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内容和学习方法
  • 2 第一单元 习礼仪,讲文明
    • 2.1 第一课 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 2.2 第二课 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
  • 3 第二单元 知荣辱,有道德
    • 3.1 第三课 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 3.2 第四课 职业道德是职业成功的必要保证
    • 3.3 第五课 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 4 第三单元 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 4.1 第六课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 4.2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 4.3 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 5 第四单元  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 5.1 第九课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 5.2 第十课  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 6 第五单元 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 6.1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 6.2 第十二课  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
第十课  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一、运用刑法武器依法制裁犯罪行为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指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华(化名)抢劫8毛钱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酒店员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够花销,就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几个钱花花”。200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被抓获归案。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台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方面的内容,这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刑法所作的一次新的修正,是刑事法律自我完善的最新体现。

犯罪分子应受到刑罚处罚

刑罚又叫刑事处分或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强制处罚。对犯罪分子实行刑罚处罚,目的是给犯罪分子以强迫劳动和思想改造,使他们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要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对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为了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犯罪分子实行刑罚处罚,还可以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示和抑制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防止犯罪的发生。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意识

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除了受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影响外,就主观原因来说,主要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差,认知能力低,价值观念扭曲,缺乏正确交友观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违法犯罪;从娇生惯养到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从被歧视、虐待到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坏人教唆而犯罪;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模仿影视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另一方面,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职学生自觉预防犯罪,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廉洁自律,做守法的劳动者

在当代社会,劳动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个别劳动者由于法律观念淡薄,为了获得较高的报酬或超额的利润,在职业活动中,吃、拿、卡、要,制作假账,伤逃税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中职学生要值得职业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可能构成犯罪,要树立自觉防范的意识,为将来走上职业岗位做知法守法的劳动者做好准备。

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主要有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等。

中职学生既是未成年人,又是未来的职业人,应自觉树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确保在校学习时不违法犯罪,在未来职业活动中不违法犯罪,做道纪守法的好学生和未来的好职业人。

培养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品质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见义勇为,就是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是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一条僻静的胡同里,一个无业杜会青年拦住中职学生小丽,要求交朋友,后又称手头紧,跟小丽要钱花。这一幕被走在后面的小雨的同学小刚看到。他机智地躲在树后报警,然后走向前与小丽一起同无业社会青年周旋,拖延时间,很决,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将无业社会青年带走。



对于中职学生来说,应该见义勇为,更要善于见义智为。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以避免造成更大悲剧和更多不必要的伤害。

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注意;  (1)力量对比  (2)周围环境的利用  (3)机智求助他人  (4)人身安全第一  (5)避免无谓地激怒对方   (6)暂时妥协,事后报警  (7)及时调节自己的心理,保持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