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
一、主管机构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二、报检要求
主管海关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与程序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办理。
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登记代码标记按照《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确定。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海关应当对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识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是否一致。经检查,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放行。
各口岸与内地海关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和质量情况等信息交流。
主管海关每年应当对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对各关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任务二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一、主管司局
动植物检疫司。
二、许可条件

三、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1.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
2.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3.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4.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二)变更申请
( 1 )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 2 )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三)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四、办理流程
( 1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3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方式
登录 http :// online.customs.gov.cn ,常用事项选择“行政审批”。

任务三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一、主管司局
动植物检疫司。
二、许可条件
出境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条件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五、办理方式
登录 http :// online.customs.gov.cn“常用事项”选择“行政审批”。
任务四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主管司局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二、备案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见下表)。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相关内容如图所示。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
六、报检规范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
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任务五
出口竹木草制品检疫
一、申请出口资质
(1)申请方式: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 pre.chinaport.gov.cn/car)。
(2)申请资料:①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②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③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④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二、资质审核
(一)审核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和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公布,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的确定企业类别。
(二)资质期限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资质有效期为 4 年。满 4 年有效期的,应当提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三、分级分类管理
(一)竹木草制品分级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 3 个风险等级。
(1)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2)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3)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二)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一类、二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海关法规”栏目进行详阅或咨询所在地海关。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四、日常监督管理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①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②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③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④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五、抽检相关规定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①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③ 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④ 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抽查比例: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 1 )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 5%~10% ;
( 2 )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 10%~30% ;
( 3 )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 30%~70% ;
( 4 )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 70%~100% 。
任务六 出口打火机检验监管
我国是全球打火机生产出口大国,每年出口打火机20多亿支,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打火机是指充灌有不大于10克的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液体,可重复充灌或没有充灌系统,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带有燃料释放、引燃装置的器具。
一般用于点燃香烟,也可用于其他点火。
一、打火机归类
打火机出口申报涉及HS编码有9613100000、9613200000、9613800000 (见下表)。

二、打火机企业出口要求
(1)主管海关对出口打火机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生产企业在申报前取得海关登记代码,并在货物出口前提出检验申请,接受海关检验监管。登记代码按照《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细则》确定。
登记代码标记由四部分组成(见图):
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生产企业所处的各直属海关。
第二部分:由字母“ L ”代表打火机。
第三部分:由三位阿拉伯数字 001-999 代表出口打火机生产企业。
第四部分:代码标记中符号“/”后的数字表示出口批次和生产年份(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批次)。
(2)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铸印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处的各直属海关;
第二部分:由三位阿拉伯数字001-999代表企业。
三、打火机出口监督管理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四、打火机出口申报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 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的申报界面。相关内容如表所示。

五、打火机出口检验
(1)海关对出口打火机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为原则,采取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① 型式试验。包括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跌落试验、温度试验、持续燃烧试验、压力试验、燃液容量试验、循环燃烧试验、重复注气试验和燃料相容性试验共 12 项。经上述试验后,如每项试验均合格,则判定该批打火机型式试验合格。
② 常规检验。试验项目包括外观鉴定、保险装置鉴定(无保险装置可免做本项鉴定)、跌落试验、充灌量鉴定、渗漏试验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以上各项检验鉴定均合格,则该批合格。
(2)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打火机属于第 2.1 类危险货物(易燃性物质),装箱前须按照国家或国际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包装。包装上须有联合国编码、危规标记、企业登记代码及批次号。海关对常规项目及包装使用鉴定合格的出口打火机签发电子通关信息及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不合格处置
①型式试验:如有1项试验不合格,则加倍抽样重新进行检验,如仍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打火机不合格,不准出口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②常规检验:如有 1 项试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打火机不合格,不准出口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③常见不合格类型:打火机上未铸印登记代码,未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打火机燃料充灌量超过容器容积 85% ,跌落试验或渗漏试验不合格等。
任务七 出口乙醇检验监管
乙醇,别名酒精,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分子式为C2H6O。食品级乙醇一般最高浓度为95%,工业纯浓度一般为95%~99%,还有一种特殊用途的双脱醛无水乙醇,最高纯度可达99.9%。
由于新冠疫情防控,近两年酒精消毒液类产品的出口量增长明显,海关按照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对其进行监管。
一、乙醇基本性质
(1)基本特性。乙醇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液体,水溶液具有酒香气味,并略带刺激性;能与水以任意比例互溶,也能与氯仿、乙醚、甲醇、丙酮和其他多数有机溶剂混溶。
(2)化学特性。乙醇最明显的危险性质就是易燃,与空气的混合气容易发生爆炸危险。此外,乙醇能与活泼金属发生化学反应,还能发生取代、酯化以及催化氧化反应等。
(3)主要用途。乙醇在化学工业、医疗卫生、食品工业、农业生产等领域都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于制造醋酸、饮料、香精、染料、燃料等,医疗上常用体积分数为70%~75%的乙醇作消毒剂(见图)
二、检疫监管
乙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第 2568 项危险化学品,品名为乙醇(无水),别名为无水酒精,CAS号为64-17-5。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29 号)要求,出口前应向海关申报危险化学品产地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检验鉴定合格取得电子底账和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报关出口。
1.危险类别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规定,乙醇的联合国编号为1170,危险货物类别为3(易燃液体),包装类别因其浓度导致危险程度的差异,分为Ⅱ类Ⅲ类包装(见下表)。

2.出口乙醇生产企业申报产地检验时需提供的单证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出口乙醇的检验内容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海关总署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海关总署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4.出口乙醇常见包装类型
常见包装类型有闭口塑料罐、闭口塑料桶(见图)、中型散装容器、散装运输(包括ISO-TANK罐)。
5.出口乙醇包装重点检验内容(散装除外)
(1)申请信息及实际使用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与规章范本(TDG)危险货物一览表一致性。
(2)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例如当出口乙醇要求的包装类别为Ⅲ类时,实际可使用Ⅱ类或Ⅲ类危险货物包装盛装。
(3)选用的容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可能与危险货物接触的包装容器、密封件、吸附材料等都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4)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5)内装的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内外容器之间。
(6)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方式《国际危规》中规定的重量,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通过性能检验测试允许的最大毛重。
(7)乙醇应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
6.空运的特殊要求
(1)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 95KPa 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
(2)如为减少内装危险货物释放的气体造成的内压力而在包装容器上安装排气孔,需经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3)使用组合包装时,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4)需要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报告。

任务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不包括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的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锯末、刨花木、丝;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一、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际认可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方法主要有熏蒸处理和热处理。
(1)熏蒸处理是指使用溴甲烷( MB )、硫酰氟( SF )等药物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木材及其周围空气最低温度不得低于 10 摄氏度、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的熏蒸处理以达到除害效果。
(2)热处理( HT )是指在密封环境中通过加热方式保证木质包装材料中心温度达 56℃ 以上,维持 30 分钟以达到除害效果。
木质包装材料主体通常由原木构成,经常会循环使用,如未经足够加工,极易造成林木害虫的传播和扩散。
为防止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带有害生物,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查验,确保跨境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国际植物保护组织、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管,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
三、出境木质包装 IPPC 标识核查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生产的木质包装须以烙烫方式加施 IPPC 标识(见图)。
标识颜色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清晰易辨且不能手工绘制。用作垫木的木材,标识应覆盖木材全长,且间隔应尽可能小。
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出境木质包装须去皮,对于残留在木质包装上的个别树皮,应彼此分离且宽度小于3厘米或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
出境木质包装不得携带有害生物。经现场检疫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或疑似症状的,取样送相关实验室鉴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