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应用
【提示】
(1)《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就有权依法提取变卖进口货物。11月28日货物已抵达上海,按3月来算,最迟日期是次年2月28日。而3月1日才做出反应。 故根据上述规定,外高桥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钢材提取变卖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变卖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应本着以公开拍卖的原则。变卖所得款项应扣除有关费用,如货物的运输、装卸和储存费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货物被提取变卖前已产生的滞报金。此外,海关在变卖处理货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委托拍卖机构的手续费)也应从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对于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海关应发还具备特定资格和条件的当事人。
(2)《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根据该规定,具备海关法中“收货人”的主体资格的,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海关法上的“收货人”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或核准具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出口公司属于进出口收发货人,“收货人”主体资格合法,故可以向外高桥海关申领余款。
建议:
1.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一般会准许其撤诉。
2.必须就余款发还问题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
3.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余款。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发还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余款的收货人必须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海关有权拒绝发还余款。
4.必须履行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定义务。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进行变卖处理,并不免除收货人在货物进口环节应尽的其他法律义务。公司仍然须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案例分析
【提示】
任务一:力凡公司委托大连东盈报关行为为其报关,大连东盈为报关企业,只在大连海关取得报关权,只能在大连直属海关的辖区内从事报关业务,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任务二:解决方式有两种:❶委托厦门当地报关公司报关 ❷力凡公司委派本公司的报关员到上海海关报关(前提条件:力凡公司必须招聘到本公司的报关员,且已办理了报关员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