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的内容,本章的知识点和教学目标主要包括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内涵、分类、管理措施等。明确本章的课程思政目标,包括两个方面:
(1)培养关务人员在进出口报关中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
(2)明确禁止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清单,牢固树立“底线”意识。
关务思政设计两个典型案例:
一是深入学习推进海关总署组织发起蓝天特别打击行动,严厉打击洋垃圾非法走私;
二是积极配合海关查验,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
新闻一: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开展 “蓝天2020”专项第二轮集中打击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11月3日,在多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海关总署缉私局指挥广东分署缉私局,湛江、深圳、天津、大连、哈尔滨、南京、厦门、青岛、广州、汕头、黄埔等11个直属海关缉私局出动警力620人,分成119个行动组,在天津、山东、广东等8个省市统一开展禁止洋垃圾入境“蓝天2020”专项第二轮集中打击行动,一举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团伙2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1名,查证废矿渣、废五金等走私废物42.5万吨。
海关总署缉私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近年来持续高压严打、不断深化综合治理,目前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固体废物进口总量大幅下降,走私废物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递减,打击洋垃圾走私常态化机制基本形成,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国际执法合作进一步深化。下一步,海关总署缉私局将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坚决把禁止洋垃圾入境作为缉私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与刑侦、食药环等警种联系配合,突出常态化打击机制的健全完善、落地落实。
新闻二:
【行邮监管】海关规定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有哪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并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执行。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根据《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详见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