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贸易电子通关监管要求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见样例6-13),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见样例6-14),采取“清单核放”的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跨境贸易电子通关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2)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报“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报“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3)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 10 日前(当月 10 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 12 个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 10 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4)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
(5)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须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6)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修改或者撤销“货物清单”“物品清单”,应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货物清单”修改或者撤销后,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作相应修改或者撤销。
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
( 1 )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 2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 10 日前(当月 10 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 3 )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 4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通关模式
(一)快件清关
确认订单后,国外供应商通过国际快递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无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有业务时才发货,不需要提前备货。
缺点:与其他邮快件混在一起,物流通关效率较低,量大时成本会迅速上升。
适用范围:业务量较少,偶尔有零星订单的阶段。
(二)集货清关(先有订单,再发货)
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至国内的保税仓库,电商企业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笔订单均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不需要提前备货,相对邮快件清关而言,物流通关效率较高,整体物流成本有所降低(对于郑州来说,集货模式不需要商检)。
缺点: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从海外发货,物流时间稍长。
适用范围:业务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每周都有多笔订单。
(三)备货清关(先备货,后有订单)
商家将境外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笔订单均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提前批量备货至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最低,有订单后,可立即从保税仓库发货,通关效率最高,可及时响应售后服务要求,用户体验最佳。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提前订货降低采购成本,可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以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或采用质押监管融资来解决备货引起的资金占用问题。
缺点: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会占用资金。
适用范围:业务规模较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①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②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通关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是人们常说的B2C(Business to Customer)出口,监管代码9610,是指企业直接面向境外消费者开展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出境(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