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报检一般要求
第一节 报检的基本规定
一、报检的含义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的范围:(包括4个方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商品
同步练习(5分)
三、报检资格
报检当事人从事报检行为,办理报检业务,必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取得报检资格,未按规定取得报检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一)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2.代理报检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获得许可、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依法代为办理检验检疫报检。
(二)报检人员
1.报检人员只有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由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合格获得了《报检员证》,方能从事本单位的报检工作。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员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四、报检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报检或电子报检两种方式。
五、报检程序
出入境报检程序一般包括准备报检单证、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现场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检验检疫费、签领检验检疫证单等几个环节。
第二节 入境货物报检
一、案例导入
二、案例分析
报关地和目的地不一致时,报检必须有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三、相关知识
(一)入境报检的分类:
入境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1)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2)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1、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属于一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经过“进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进境异地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2、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3、只有当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同步练习(5分)
(二)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报检的时限(重要考点)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的地点(重要考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证单。
第三节 出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分类
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一)一般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一致)
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二)出境换证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三)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格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2、申请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同步练习(5分)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提供单证
(一)报检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
(二)报检地点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异地报关的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除外。)
(三)提供单证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一、更改(重要考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4、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同步练习(2分)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报检:(重要考点)
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
四. 出入境报检程序
出入境报检程序一般包括准备报检单证、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现场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检验检疫费、签领检验检疫证单等几个环节。
(一)准备报检单证
1.报检时,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2.无相应内容的栏目应填写“***”,不得留空;
3.报检单位必须做到三个符合:一是单证符合,二是单货相符,三是单单相符;
4.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有效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1、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
4、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报检数据,报检人员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5、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
6、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三)现场递交单证
1.电子报检受理后,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本人《报检员证》到现场递交纸质报检单、随附单证等有关资料。
2.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或需要报检单位作出解析、说明,报检人员应及时修改、补充或更换报检单证,及时解析、说明情况。
(四)联系配合检验检疫
报检人员应主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五)缴纳检验检疫费
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滞报金5‰)
(六)签领证单
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签发相应的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并妥善保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受理报检-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换证凭条和换证凭单都是出境货物报检的凭证,都是报检地与出境地不同的情况下在出境地商检局换取通关单的凭证。
◆换证凭条是电子转单的凭证,也就是在报检地通过报检后有关数据就会系统传送到出境地的商检局,企业只需要换证凭条上的转单号或者换证凭条的传真件就可以到出境地商检局换取正本通关单。换证凭单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也就是说可以一次装货物进行检验后,分批出口,但是必须带换证凭单正本到出境地商检局核销并换通关单。
◆两者比较:换证凭单速度慢,需要正本但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换证凭条速度快,无须正本,货物一批一证。换证凭条,有效期是2个月;换证凭单,有效期是1年。
(三)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联网核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检验检疫机构。
(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式放行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