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检验检疫基本常识
第一节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这是中国最早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三)国境卫生检疫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98年3月,这三者的执行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同时,还成立了两个委员会,一个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工作;另一个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二节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
(三)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1、四部检验检疫法律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
★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先报检、后报关”。
2、通过与海关配合,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进口国要求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使检验检疫职责,履行义务。
4、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监督和制约作用。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一)、国家主权体现
(二)、国家管理职能体现;
(三)、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四)、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
第三节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二)、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三)、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四)、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采取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第四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基本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7分钟)
(一)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统称法定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
海关监管条件(类别),有A、B、D三种类别
A: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包括:M、N、P、Q、R、S、L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5)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二)动植物检疫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 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三)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 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四)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五)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传播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单立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九)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i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十一)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对于拟社里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经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伤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伤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二)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枝花的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协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