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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八、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九、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十、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运输工具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A.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C.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集中申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二)航次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A.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B.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C.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D.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E.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B.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C.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十一、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十二、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十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五)编码填报要求:
1.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六)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十四、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十五、征免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
(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十六、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七、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十八、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十九、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二十、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二十一、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二十二、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二十三、包装种类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二十四、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五、毛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二十六、净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二十七、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二十八、运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九、保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三十、杂费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
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填报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十二)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三)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四)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五)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六)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七)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八)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十九)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二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二十一)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二十二)申报 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三)属于修理物品的,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五)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六)集装箱体信息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集装箱货重(集装箱箱体自重+装载货物重量,千克)。
三十三、项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十一)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以下信息:
1.提运单日期。填报该项货物的提运单签发日期。
2.质量保质期。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3.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应与机动车上打刻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相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电机号,其它机动车为发动机号。
4.车辆识别代码(VIN)。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的要求。该项目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5.发票所列数量。填报对应发票中所列进口机动车的数量。
6.品名(中文名称)。填报机动车中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7.品名(英文名称)。填报机动车英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8.型号(英文)。填报机动车型号,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一)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七)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八)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九)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七、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三十八、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三十九、币制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四十、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一、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四十三、征免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五、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七、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四十八、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十九、海关批注及签章
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相关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单各栏目填制规范
(一)预录入编号
l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是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和海关之间引用申报后尚未被接受的报关单。
如某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为:897888789
(二)海关编号
为18位数字,第1位至第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位至第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如某报关单的海关编号为:5100200710150008**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 18位顺序编号。

(三)进/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填报时口岸海关的名称和代码都不能缺少,并且填写的是口岸海关的名称而不是港口的名称。
进口口岸是进入我国关境的第一海关,出口口岸是运离我国关境的最后一海关。
v本栏填:隶属海关的名称和代码。
v直属海关的关区代码一般为“XX00”,后两位为“00”的关区代码不能填写在此栏。特殊情况下没有隶属海关的如西宁关区(9700)直接接受申报业务,在关区代码表中被称为“西宁海关”,代码是“9701”。
v某些口岸海关的名称如××××办,是指××××办事处(是直隶属海关驻口岸的办事处,履行隶属海关的职能),它不同于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是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下的海关进行监督指导)。××××办事处就等同于隶属海关,如,”津塘沽办“是指天津海关驻塘沽办事处,其关区代码是0205,“02”代表直属关区天津关区,后两位“05”表示天津关区下的第五个隶属关区。
“进口口岸”栏或“出口口岸”栏应视货物进出口情况,按以下不同的方式填报:
(1)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2)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4)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5)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6)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7)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严格地说,报关行向某海关申报并不能说明这个海关就是口岸海关,因为如果是转关货物的申报,则这个海关只是运抵地海关。
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出境的海关一定是进、出口口岸。
(四)备案号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递交的海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加工贸易电子手册编号、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及其分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等。
加工贸易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都需要办理前期手续,向海关提交相应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一些表格等向海关进行申请,并需要经过海关批准。海关批准后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文件,而这些文件上的编号就是报关单上要求填写的备案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一位是标记代码,如B52084400153。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2.备案号的标记码应与“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方式”、“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3. 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账册编号。
4.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答案:
v根据例子中的描述能够判断出6000米纯棉花布属于进料加工(根据手册代码第一位C判断得出),报关时要提供《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备案号栏应填写C04025004321;而另外4000米是非备案商品,属于一般贸易,应该另外填写报关单申报,备案号栏为空。同时备案号栏的填写注意与“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方式”、“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五)进口/出口日期
¹1.进口日期是指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是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¹2.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¹3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¹4.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如2019年10月17日进口货物一批,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为10月18日,“进口日期”栏填报为“2019.10.18”。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R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R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R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经营单位
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是指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10位数组成及含义为:第1、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第5位数为经济区划代码,第6位数为企业性质代码,第7至10位数为顺序代码,按企业到海关登记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
如:“深圳市华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单位代码为“4403180004”,其中“44”表示广东省,“03”表示深圳市,“1”表示该经济区划为经济特区,“8”表示该企业的类型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0004”是该企业的顺序编号。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的原则:
经营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栏目填报其中文名称及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注册编码是报关单位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它是报关单位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唯一标志,也是报关单位通关和海关统计的重要标志。
| 第1、2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 ||
| 第3、4位 | 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代码 | ||
| 第5位★ | 经济区划代码 | 1 | 经济特区 |
| 2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3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 4 | 保税区 | ||
| 5 |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 | ||
| 6 |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 ||
| 7 | 保税物流园区 | ||
| 9 | 其他 | ||
| 第6位★ | 企业性质代码 | 1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
| 2 | 中外合作企业 | ||
| 3 | 中外合资企业 | ||
| 4 | 外商独资企业 | ||
| 5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 ||
| 6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 | ||
| 7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 ||
| 8 | 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企业) | ||
| 9 | 其他 | ||
| 第7-10位 | 顺序编号(临时报关代码为0000或9999) | ||
特殊填报要求:
Y1.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Y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XX公司进口”。
注意:
1、“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专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经批准享受特定减免税政策的,使用《征免税证明》进口的货物。这样的进口形式海关为其定义有特定的“监管方式”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的非投资设备、物品,或者委托的是出口产品者,此栏目还应该按上面第二种的填报要求填被委托的外贸企业(代理方)。
Y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殊填报要求:
Y3.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Y4.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应与其“经营企业”一致。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无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及代码。
运输方式代码为“0、1、7、8、Z、W、X、Y”的,其进口报关单的启运国栏、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栏填报中国(142)。
表8-1 主要运输方式代码表
编号
运输方式编号运输方式编号运输方式
0非保税区4汽车运输8保税仓库
1监管仓库5航空运输9其他运输
2江海运输6邮件运输Y保税港区
3铁路运输7保税区Z出口加工区
| 代码 | 名称 | |
| 实 际 运 输 方 式 | *2 | 水路运输 |
| 3 | 铁路运输 | |
| *4 | 公路运输 | |
| *5 | 航空运输 | |
| 6 | 邮件运输 | |
| *9 | 其他运输 | |
| 特 殊 运 输 方 式 | 0 | 非保税区 |
| *1 | 监管仓库 | |
| 7 | 保税区 | |
| *8 | 保税仓库 | |
| W | 物流中心 | |
| X | 物流园区 | |
| Y | 保税港区 | |
| Z | 出口加工区 |
| 特殊情况类别 | 填报规范 | ||
|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件 | 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填报 | ||
|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货物 | 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 ||
| 3.转关运输货物 | 进口 | 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 |
| 出口 | 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 ||
|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 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 ||
|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按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 |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保税区退区 | 填报“0” | |
| 境内存入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退仓 | 填报“1” | ||
| 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 | 填报“7” | ||
| 保税仓库转内销 | 填报“8” | ||
| 6.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货物以及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和内销货物;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贈转卖物品等。 | 填报“9” | ||
运输方式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此栏目是报关单考试的重点栏目)
ü“海洋运输”、“船舶运输”、“飞机运输”、“河海运输”、“江海”、“航空”等都不是按代码表中要求的规范运输方式名称填写,都是错误的填写。
ü报关单填制中可以从运输单据、发票或者装箱单中找到和运输方式相关的信息。
J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Vessel、Voyage No.或VOYNo.
JFrom TOKYO To TIANJINPerDANUBHUM/013s
J(Air Way Bill,简写为AWB);(Master Air Way Bill,缩写为MAWB);(House Air Way Bill,缩写为HAWB)。Flight No;Airport Departure;Airport Destination;
J“B/L NO.:784—0084—1691(M.A.w.B)”。
JShipping by Flight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纸质报关单: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运输工具名称与航次号,如56724050**/5100001234**。
电子报关单H2000系统要求运输工具与航次号分别填写。
v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类别 | 填报要求 |
| 1.水路运输 | 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船舶英文名称 |
| 2.公路运输 | 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 “/” +“提前报关” |
| 3.铁路运输 | 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
| 4.航空运输 | 航班号 |
| 5.邮件运输 | 邮政包裹单号 |
| 6.其他运输 | 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 |
| 7.集中申报通关 | 填报“集中申报” |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进口)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1.水路运输 |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
| 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 |
| 2.铁路运输 |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 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 |
| 3.航空运输 |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
| 中转:填报“@” |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出口)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 水路运输 | 非中转 | 填报“@” +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 |
| 中转 | 境内水路运输 | 填报驳船船名 | |
| 境内铁路运输 | 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 (英文单词) 。] | ||
| 境内公路运输 | 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英文单词) 。] | ||
航次号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 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规范: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1.水路运输 | 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
| 2.公路运输 | 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 |
| 3.铁路运输 | 填报进出境日期 |
| 4.航空运输 | 免予填报 |
| 5.邮件运输 | 填报进出境日期 |
| 6.其他各类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 进口转关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 1.水路运输 | 中转转关方式 | “@”+进境干线船舶航次 | |
| 直转、提前报关 | 免予填报 | ||
| 2.公路运输 | 免予填报 | ||
| 3.铁路运输 | “@” +进出境日期。 | ||
| 4.航空运输 | 免予填报 | ||
| 5.其他各类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 ||
| 出口转关 | 1.水路运输 | 非中转 | 免填 | |
| 中转 | 境内水路运输 | 填报驳船航次号 | ||
| 境内铁路\公路运输 | 填报启运日期 (6位顺序为年月日各两位) | |||
|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 | 免予填报 | |||
| 3.航空运输 | 免予填报 | |||
| 4.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 |||
信息查找与确定:
(1)提单中“Vessel”表示船名,其后面跟的就是船名,如:“Vessel:East Express”,即“East Express”为船名,“Vessel”有时简写成“VSL.”。
þ有的提单中用S/S(steam Ship)、M.s(Motor Ship)摩托船/内燃机船、M/V(Motor Vessel"内燃机船"/merchant vessel“商船”)后跟船名,如:“S/S East Express”、“M/V East Express”。þ还有用Ocean Vessel、Carrier、Name of Vessel、Name of Steamer后面跟船名。
(2)提单中通常使用“Voyage No.”表示航次号,如,“Voyage No.28ED09”则“28ED09”为航次号。
þ“VoyageNo.”经常使用的简写形式有:“VOYNo.”、“V.”、“V-”,其后面跟的也都是航次号。þ按上面(1)、(2)中的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应填写:“East Express/28ED09”
(3)有些提单中将船名和航次写在一起。
如,“Vessel:East Express/28ED09”;
或者“Vessel and VOY NO.EastExpress/28ED09”;
或者“Vessel:East Express V.28ED09”;
或者“Vessel:East Express V-28ED09”等。
其中“East Express”是船名,“28ED09”是航次号,写在一起时船名和航次号之间用常用“/”、“。”、“一”、“VOY”、“V.”或者“空格”隔开。
根据上面的例子,报关单中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应填写为“East Express/28ED09”。
(4)在发票或者装箱单中使用相关的单词亦表示船名和航次,如“Carrier”,“Shipped per”,“Shipped by:”,“Carried by”,“Shipped from××××t0 x×x×per”。其后面跟的都是船名和航次,船名在前面多用单词表示,航次在后面,多数的航次中都有字母和数字。
p还有其他直接表述的形式,如2005年考试找错题的装箱单中的“Name 0f SteamerCSCL YANTIAN 0042S”,则船名是“CSCL YANTIAN”,航次号是“0042S”。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应填“CSCLYANTIAN/0042S”。
(5)航班号一般在航空运单的“Flight/Date”(航班/日期)栏内。如2006年的出口报关单找错题中给出了航空总运单,在总运单的“Flight/Date”栏内写有“CA3202”,“CA3202”就是航班号。
有些发票中也会以“Flight/”后面接航班号,有时也会在题目的说明部分给出航班号。
如2002年的找错题所给的发票中格式如下:“Shippedfrom DALIAN per Flight/CJ689”,其中“CJ689”即为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栏应该填“CJ689”。
(6)进口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栏目填写的运输工具名称和航班号是装载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的相关信息。
p对于中转货物,运输工具栏应该填写载运该批货物进境的二程船B船的名称及航次号(水路运输)或二程航班号(航空运输)。p中转货物(货物由启运地甲地装上A船/飞机,运到乙地后卸下再装上B船/飞机,运入我国港口,这样运输的货物叫中转货物)p2ndVESSEL”就是二程船(水路运输)p航空运单中通过BY FIRST CARRIER TO BY TO BY判断中转信息。(航空运输)p例:货物用“东风号”货轮从纽约启运,经香港换装“红日号”从广州海关入境,则运输工具名称栏要填写的是入境的船舶即红日号的船舶英文名称及航次号。
例1:Vessel:EAST EXPRESS Voyage:801E
则运输工具名称栏填:EASTEXPRESS/801E
例2:S/S EAST EXPRESS V801E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 EASTEXPRESS/801E
例3:M/V EAST EXPRESS V801E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 EASTEXPRESS/801E
如果题目中给出来EASTEXPRESS的船舶编号是78654321,运输工具名称栏另一种填法:78654321/801E
(船舶编号的查找确定并不难,一般都出现在提单右上方的显著位置上)
(十)提运单号
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如06XFL03946。
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是,应分别填报。
v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该编号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v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v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v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1.水路运输 | 填报进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 |
| 2.公路运输 | 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
| 3.铁路运输 | 填报运单号 |
| 4.航空运输 | 填报总运单号+“_” +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
| 5.邮件运输 |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 进 口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1.水路运输 |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 |
| 2.铁路运输 |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 |
| 3.航空运输 | 直转、中转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 |
| 4. 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 |
|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 ||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适用单位。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备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没有编码和编号的,填报中文名称。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
v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v4位数字结构,前2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2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v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2.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表8-2 主要贸易方式代码表
代码
简称全称
0110一般贸易一般贸易
0214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615进料加工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654进料深加工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1200保税间货物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2025合资合作设备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225外资设备物品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3010货样广告品A有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100无代价抵偿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3339其他进出口免费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
4500直接退运直接退运
p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1、来料加工:监管方式代码“0214”,简称“来料加工”,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进料加工:监管方式代码“0615”,简称“进料对口”。
p加工贸易项下其他货物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所加工的产品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再加工后复出口的,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深加工”(0255)或“进料深加工”(0654)。
p加工贸易设备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本监管方式代码“0420”,简称“加工贸易”,对应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或“加工设备”(501)。 (说明:如果加工贸易设备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的,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为101)。
| 监管方式代码 | 简称 | 监管方式代码全称 |
| 0110★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 0214★ |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
| 0255★ | 来料深加工 |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
| 0320★ | 不作价设备 |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
| 0420★ | 加工贸易设备 |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
| 0500★ | 减免设备结转 | 用于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的结转 |
| 0615★ | 进料对口 | 进料加工 |
| 0654★ | 进料深加工 |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
| 1233★ | 保税仓库货物 |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
| 1300★ | 修理物品 | 进出境修理物品 |
| 1500★ | 租赁不满一年 |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
| 1523★ | 租赁贸易 |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
| 2025★ | 合资合作设备 | 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 |
| 2225★ | 外资设备物品 | 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
| 2600 ★ | 暂时进出货物 | 暂时进出口货物 |
| 3010★ | 货样广告品A | 有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
| 3100★ | 无代价抵偿 |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 |
| 4500★ | 直接退运 | 直接退运 |
| 4561★ | 退运货物 | 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 |
p不作价设备
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收发货人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收发货人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本监管方式代码“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对应征免性质为“加工设备”(501)。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编号第一位标记为“D”。进口《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的不作价设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
p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物品
1、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代码“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2、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设备
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对应征免性质为“自有资金”(799)。
p暂准进出境货物
1、进出境展览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2700”,简称“展览品”,对应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
2、暂时进出境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2600”,简称“暂时进出货物”,对应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
p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p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修理物品进口报关单对应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或“其他法定”(299)。
p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相关申报要求如下:
1、如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应填报为“其他”(9900)。补偿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无代价抵偿”(31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或“一般征税”(101);
2、退运出境货物报关单,及补偿进口货物报关单(3100),均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
p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适用范围包括: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本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一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
p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指从境外进口直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货物。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境货物销往境内,按货物运出保税仓库的实际用途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运输方式为“保税仓库”(8)。
p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进出口时,应随附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将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
p直接退运货物
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4500”,简称“直接退运”。
1、直接退运货物适用范围不包括:海关放行后需办理退运出境的进口货物,以及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货物。两者均应按“退运货物”(4561)手续办理报关手续
2、直接退运货物相关申报要求:
按照“先报出、后报进”的原则先办理出口手续,后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将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作为“关联报关单号”填报,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均为“直接退运货物”,“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均应填报“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的编号。
(十三)征免性质
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征免性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1位数表示类别,第2、3位数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
v填报要求:
1.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2.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3.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
4. 特殊情况填报规范:
表8-3 主要征免性质代码表
征免性质代码征免性质简称征免性质全称
101一般征税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299其他法定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502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503进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
601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602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60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789鼓励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799自有资金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 类别 | 填报规范 | |
| 1 |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 | 填报“一般征税” |
| 2 |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 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
| 3 | 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 | 填报“其他法定” |
| 4 |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 | 空 |
征免性质栏目的信息查找与确定
21、根据备案号确定。22、根据监管方式确定。
23、出口货物不使用手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多为一般贸易。再根据收发货人编码确定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出口。此情况下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征免性质不同。如果:2收发货人编码第6位是“2”:征免性质填“中外合作”或“602”;2收发货人编码第6位是“3”:征免性质填“中外合资”或“601;收发货人编码第6位是“4”:征免性质填“外资企业”或“603。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制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表8-4 主要结汇方式代码表
代码结汇方式英文缩写
1信汇M/T
2电汇T/T
3票汇D/D
4付款交单D/P
5承兑交单D/A
6信用证L/C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本栏涉及的填报内容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注意:除上述许可证以外的其它的监管证件不填报在“许可证号”栏,而应当在“随附单证”栏填报,如“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在“随附单证”栏填报,而不填于此。
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目为空。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u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贸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贸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表8-5 主要国别(地区)代码表
代码
中文名称代码中文名称
110中国香港303英国
116日本304德国
133韩国305法国
142中国344俄罗斯联邦
143台澎金马关税区502美国
u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 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 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启运/ 运抵国(地区)填报。所以首先判断有没有中转,然后判断有没有商业性交易!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从发票的出票人来判断,看由谁开出的发票。u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启运国和运抵国均为中国(142)
启运国/运抵国(地区)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1)启运国的信息一般出现在提单、运单中,没有给出提运单的情形需多留意发票、装箱单及其他单证。
(2)直接运输(运抵)的货物:
在提单或发票中Port of Loading后面的地点作为启运地,以此判断启运国(地区)。 Portof Shipment,Airportof Departure, Port0f Dispatch(发货港),DispatchStation等都是判断启运国的依据。“Port0f Discharge”、“Portof Delivery”、“Port0f destination”对应的港口或地点所在的国家为运抵国。
在发票或装箱单中使用: “Shipped:From×××T0×××” “From”后面所跟地点的所在国为启运国。 “To”后面的港口或地点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3)中转货物
首先要判断是否发生中转,其次判断是否与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发生了商业行为。中转地发生商业行为则中转地为启运国或运抵国。
①所给单证中有“VIA” 其后跟中转地; “InTransit To”(转运到…)其后是目的地;“Port 0f Transshipment”;“Trans-Ship”字样、都表示发生了中转。
②进口时,提单中的卸货港如果是外国港口而不是我国港口则说明货物发生了中转。
③需要综合分析来判断中转的情形。如果提单中的“Place0f Receipt”(收货地)后面跟的地点与“Port of Loading”(装货港)后面的地点不同就有可能是发生了中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多式联运运输的货物。在提单中,当Portof discharge(卸货港)和Placeof delivery(最终目的地)不一致,而且Portof discharge (卸货港)是境外港口时,货物发生中转了。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二)填报要求
本栏目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填报相应国家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对于直接运抵货物,以货物实际装货的港口为装货港,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为指运港。
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最后一个中转港就是装货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
一般情况下装货港所属国家应与启运国一致;在运输中转地换装运输工具,但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货物,装货港所在国家可与启运国不一致。
2装货港信息查找与确定2
(1)直接运抵货物,提单中通常出现在“Portof Loading”栏目内,或者“Shipped:From×××T0×××,From×××T0×××”,“From”后面跟的地点为装货港;或者“Portof Shipment”,“Airportof Departure”(空运单上)后面跟的地点也为装货港。
(2)发生中转时,中转港就是装货港。2提单有“Port of Discharge HONG KONG”表示在香港卸货,并在货名栏给出了二程船的信息“2ndVESSEL:M/VCOSCO HONGKONG V.028N”。这充分说明是在香港发生了中转。因此,这份报关单的装货港栏目应填“香港”。
2启运国(地区)和装货港之间有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并和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中转以及商业交易情况有关联。
21、直接运抵货物,启运港为装货港,装货港所在的国家(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22、发生中转的货物
2装货港就不再填原装运的港口,而要填中转港(装货港发生改变)。
2启运国的填写要看买卖关系发生的情况。与中转港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商家交易,则启运国(地区)为起始转运发出的国家(地区;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贸易商交易,则中转港口的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例:
p承运船舶在帕腊纳瓜港装货启运,航经大坂,又停泊釜山港转“HANSA 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提单号:HS03D8765)于2003年7月30日抵吴淞口岸申报进境。从已知条件可以知道最后一个中转港是釜山,釜山港是最后一个装运货物进口的境外装卸港,因此“装货港”栏应填釜山。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2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QP系统录入
QP系统报关单录入时,系统将收发货人的代码前5位默认为境内目的地,但不能完全以默认信息为准;申报前应了解货物的最终去向/发货源头是否与收发货人单位的所在地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根据货物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原始发运单位所在地填报栏目内容。
(十九)批准文号
本栏目仅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免予填报。
(二十)成交方式
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只有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这六种,其他的成交方式如CIP、CPT、FAS等都要换为CIF、C&F、FOB这三种。
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出境的,进口成交方式填报CIF或其代码,出口填报FOB或其代码。

v成交方式一般从发票中“价格”一栏查找贸易术语,根据上表对应关系,填报相应的贸易术语及代码。v例:在发票中单价中找到CIPSHANGHAI,则贸易术语为“CIP”,则报关单“成交方式”栏应填“CIF(1)”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应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二十一)运费
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
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报费合并计算的,运报费填报在本栏目。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 常用币制代码 | ||
| 币制代码 | 币制符号 | 币制名称 |
| 110* | HKD | 港元 |
| 116* | JPY | 日元 |
| 142* | CNY | 人民币 |
| 300* | EUR | 欧元 |
| 303* | GBP | 英磅 |
| 502* | USD | 美元 |
(二十二)保险费
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
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
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一般从发票中查找,一般在价格附近,注意英文单词“LESS”,如:LESSDISCOUNT 1.5%
★注意:预付款(prepayment)、订金(deposit)不是杂费,是货款的一部分,不填在杂费栏。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在原始单据(发票)上合同协议号一般表示为“ContractNo.”、“ORDER NO.”、“S/CNo.”、“P/O No.”。
(二十五)件数
应填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为一件。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3、散装、裸装货物填报“1”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装入集装箱内的货物没有其他明显的包装,资料中没有显示有托盘、单件包装数)

(二十六)包装种类
一般情况下,应以装箱单或提运单据所反映的货物处于运输状态时的最外层包装或称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向海关申报,并相应计算件数。两种包装种类的,件数要合并计算,包装种类统报为“其他”。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及代码。如木箱、纸箱、散装、裸装、托盘、包等。


(二十七)毛重(公斤)
是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1”。
§毛重指货物及其外包装物料的重量。§毛重在装箱单或提运单据“Gross Weight”栏体现。§以千克计,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不得为空,且应等于或大于1。§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即商品一部分用于国内销售、一部分用于加工贸易)
(二十八)净重(公斤)
是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1”。
§净重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部分商品的净重还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销售包装物料的重量。§净重在装箱单或提运单据“NetWeight”栏体现。§以千克计,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以毛作净的,可填毛重。
§按国际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货物,如羊毛条,填报公量重。
§不能确定净重的货物,可估重填报。
§注意分单填报的情形。
(二十九)集装箱号
是指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和重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本栏目填报“0”。
集装箱号的结构为大写字母(4位)+数字(7位)共11位,字母前3位为箱主代码,第4位“U”为海洋运输集装箱标志码,数字前6位为顺序号,第7位代表校验吗,例如“TBXU4605281”。
2集装箱号(Container No.):集装箱两侧标示着全球惟一的编号,通常前4位是字母,后跟一串数字。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例如,EASU9809490.
21、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集装箱号以
2集装箱号 + “/” + 规格+ “/”+ 自重的方式填报。
22、该栏目应该填写“集装箱号”+“/”+“规格”+“/”+“自重”,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等信息填报在“集装箱号”栏,其他依次按相同的格式填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23、非集装箱货物本栏目填报“0”(不能为空)。
24、非实际进出境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2集装箱号2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s、Container No.、CONT NO:、CTN.NO.、Container#;规格:SIZE、2×20‘CONTAINER(2表示集装箱个数,20’为规格);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集装箱号栏目的QP系统填制与信息显示说明
QP系统集装箱号的填制:
①集装箱号:录入11位集装箱编号;
②集装箱规格:录入相应规格的代码,即“S”(20英尺)或“L”(40英尺及以上);
③集装箱自重:可不填写。
纸质报关单集装箱号的显示信息:
其中1个集装箱号*集装箱个数(折合为标准集装箱个数);
如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1个20英尺和1个40英尺的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1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另1个集装箱编号打印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上。
(三十)随附单据
随附单证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除“许可证号”栏填报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
本栏目分“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如表12-13所示)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
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证”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监管证件代码表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


§优惠贸易协定下的填报(了解)v 一般填报要求

v特殊填报要求(适用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
①实现电子联网的,按一般填报要求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报
②未实现电子联网的,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应用的范围。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表8-9 用途代码表
代码
用途名称代码用途名称代码用途名称
01外贸自营内销05加工返销09作价提供
02 特区内销06借用10 货样,广告品
03其他内销07收保证金11其他
04企业自用08 13以产顶进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是指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记唛码(即运输标志)以及在报关单各栏中没有列名的,但在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需加以说明的内容,包括各联备案号、关联报单号的等。
具体填报要求:
无以上内容,填“N/M”。
u标记唛码即运输标志的俗称,英文表示为:Marks 、 Marking、MKS、 Marks & No.、Shipping Marks等。有的标记唛码栏中写有“N/M”,是NOMARK,没有标记唛码之意。u备注是指报关单需要备注的事项,包括关联备案号、关联报关单号等。
填报要求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具体情形如下:
(1)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填写对应的备案号
(2)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3)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4.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具体情形如下:
(1)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2)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3)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5.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6.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7.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8.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分别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9.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10.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11.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12.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13.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格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
14.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15.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16.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三)项号
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分两行填报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上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案例学习:
例: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包括3种商品),第一种商品布料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7项,第二种商品为钮扣,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8项,第三种商品为花边,在加工贸易手册为第12项,则报关单的项号为:

(三十四)商品编号
是指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应填报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位、第10位附加编号,如:乒乓球的商品编号为95064010。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妓女户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如果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
| 车门锁,行李箱盖锁体总成 马自达牌︱汽车用︱铝制︱钥匙锁 |
§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仅在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如:天然水“千升/吨”;卷烟“千支/千克”;牛皮“千克/张”;毛皮衣服“千克/件”等等。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分三行填报法定第一、第二计量单位及实际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以《统计商品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填报实例: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全棉男式衬衫 122640件(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00PC Cotton Woven 1042千克(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10220打(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填报要求
1. 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分三行填报,不得为空或填报“0”: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则成交单位及数量填在本栏第三行。如果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一致,则本栏目第三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一般从“单价”信息去判断。
2.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其应与报关单表头“净重”栏的重量一致。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地(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地(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应填报为“国别不详” 或“ 701 ” 。

| 最终目的国(地区) |
| 美国 (502) |
(三十八)单价
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填报货值。
(四十)币值
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表8-10 常用币值代码表
币值代码
币值符号币值名称币值代码币值符号币值名称
110HKD港币300EUR欧元
116JPY日元303GBP英镑
142CNY人民币502USD美元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币制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计价货币。
(二)填报要求
1.“单价”栏/“总价”栏
(1)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商品总价的金额。
(2)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2. “币制”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
(四十一)征免
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应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

§征免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同一报关单上可以有不同的征减免税方式。§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及代码。§《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1 | 照章征税 | 6 | 保证金 |
| 2 | 折半征税 | 7 | 保函 |
| 3 | 全免 | 8 | 折半补税 |
| 4 | 特案 | 9 | 全额退税 |
| 5 | 征免性质 | ||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供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 录入员
用于预录入和EDI和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用于预录入和EDI和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两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有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三、根据原始单据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报关单(手工填写)的结构
(二)在已知信息中直接查找填报内容
(三)熟悉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局的格式及各栏目的具体内容
(四)根据海关通关管理要求自主判断填报相关内容
(五)某些栏目内容的具体填报注意事项
四、根据原始单据查找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错误的方法
(一)各栏目的填报是否规范
(二)各栏目的内容是否完整
(三)填报的栏目是否空缺
(四)根据各栏目的逻辑关系,推断有关栏目的正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