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概述
《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现为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简称《协调制度》或“HS”。
二、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一)归类总规则
(二)类、章及子目注释(着重讲)
(三)商品编码表
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 我国商品编码表示例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1.01
0101.1010
0101.1020
0101.9010
0101.9090
01.02
0102.1000
0102.9000 马、驴、骡
-改良种用
---马
---驴
-其他:
---马
---驴、骡
牛
-改良种用
-其他 01.03
0103.1000
0103.9110
0103.9120
0103.9200
01.04 猪
-改良种用
-其他
--重量在50千克以下:
---重量在10千克以下
---重量在10千克以上, 但在50千克以下
--重量在50千克及其以上
绵羊、山羊
-绵羊:
四、《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含义及应用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协调制度》常见的限定方法包括:
(1)定义法
(2)列举法
(3)详列法
(4)排他法
3.“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 ”。
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即子目注释优先于章注释,章注释优先于类注释。
(三)应用实例
1.实例6-1:鲜牛百叶(未经任何加工)
归类思路:
(1)查阅类、章标题,初步归入第一类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2)查阅第2章的注释一(二)可知:动物的肠,膀胱、胃要归入品目0504。因此,鲜牛百叶作为牛的胃,不能再作为牛的杂碎归入第2章,应归入第5章。
(3)查阅品目0504“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三级子目录“胃”,最终归入05040029。
2.实例6-2:儿童乘骑的自行车(两轮)
归类思路:
(1)查阅类、章标题,两轮儿童自行车作为儿童运动用品,似乎应归入第95章。
(2)查阅本章注释一(十四)可知:本章不包括儿童两轮车(要归入品目8712)。
(3)查阅品目8712并按尺寸(儿童自行车必定小于16英寸)归入87120081。
3.归纳查找商品编码的基本步骤
首先分析商品,初步确定类、章;仔细阅读类、章注的说明,确定商品品目;查阅品目条文,最终确定8位数商品编码。
二、规则二
(一)规则内容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物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规则含义及应用
1.规则二(1)包括了两层意思,规则二(1)的第一部分将制成的某一些物品的税(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或制成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规则二(1)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品)目号。这一规则也使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款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2.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这部分内容由两方面的含义,既包括单纯含有该种材料或物质的货品,还包括以该种材料或物质为主,兼有或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质的货品。
在应用规则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则仅在税(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对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号的,则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三)应用实例
实例6-3:用巧克力包裹的华夫饼干
归类思路:本题的华夫饼干用巧克力包裹后并不改变原来饼干的基本特征,根据归类规则二(2),仍要按华夫饼干归类。
(1)华夫饼干作为糕饼点心,是由粮食粉加工制得的食品,查阅章标题应将其归入第19章。
(2)按饼干类商品归入品目1905,查看该品目下的子目,按具体列名(华夫饼干)归入编码19053200。
三、规则三
(一)规则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上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上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中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使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二)规则含义及应用
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的货品,规则三规定了三条归类方法,即
规则三(1):具体列名
规则三(2):基本特征
规则三(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中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也就是说,只有在不能按规则三(1)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2);不能按照规则三(1)和规则三(2)时,才能运用规则三(3)。
1.规则三(1)是指当一个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税(品)目中都涉及的情况下,应该比较哪个税(品)目对商品的描述更为具体,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就归入哪个税(品)目,即“具体列名优先”。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规则三(2)是指对不能按以上规则归类的混合物、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则应按该种材料或部件归类。但是,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基本因素会有所不同,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既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价值、重量、体积等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货品的主要用途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3.规则三(3)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1)和规则三(2)归类的货品。
(三)应用实例
1.实例6-4:汽车车箱内铝合金制行李架
归类思路:
(1)对于汽车车箱内铝合金制行李架可按汽车零附件归入第87章,也可按贱金属杂项制品中的架座类商品归入第83章。
(2)若按前者归类,应归入第87章的品目8708,查阅该品目下的子目,未发现有合适于此种功能的零附件的子目,故只能按未列名的车身用零附件归入编码87082990。若按后者归类,应归入第83章,查阅本章的品目条文,按座架类归入品目8302,并按其他机动车辆用的贱金属制附件及架座归入编码83023000。
(3)比较以上两个编码可知:后者描述更具体。故按归类总规则三(1)优先归入编码83023000。
2.实例6-5:方便面(零售袋装)
归类思路:
(1)方便面包含有面饼、调味包两种货品,由塑料袋包装,是一种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在归类时根据归类总规则三(2)应按本商品的基本特征——面饼归类,因调味包只起辅助的调味作用。
(2)面饼是由面粉经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面食品,已超出了第10章所包含商品的范围,要归入第19章。
(3)查阅本章品目1902条文后即按即食或快熟的面条归入编码19023030。
3.实例6-6:刺绣手帕(含棉50%,丝50%)
归类思路:
(1)查阅类、章名称,归入第62章。
(2)归入品目条文6213。
(3)按棉制刺绣手帕归入62132010,按其他纺织材料制刺绣手帕归入62139010。
(4)根据规则三(3)从后归类,应归入62139010。
四、规则四
(一)规则内容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二)规则含义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 ,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8479、8543、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因此,规则四的使用频率很低。
五、规则五
(一)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使用一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规则的限制。
(二)规则含义及应用
1.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容器,经过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被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容器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的容器,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的相应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容器。
(5)包装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2.规则五(2)实际上是对规则五(1)的补充。
六、规则六
(一)规则内容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规则含义及应用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使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4.某个五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
(三)应用实例
1.实例6-7: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
归类思路:
(1)查阅类、章标题和品目条文,可能涉及的子目有940171和940210。
(2)因该子目不是同一品目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
(3)先确定品目条文(即前面四位数),经比较9401和9402的商品名称,9402品目下的商品名称更具体,因此归入9402.
(4)确定一级子目录“牙科、理发及类似用途的椅及其零件”,比较一级子目录项下的商品94021010和94021090,94021010(理发用椅及其零件)更为具体、贴切,因此归入94021010。
2.实例6-8:白厂丝(未加捻)
归类思路:
(1)查阅类、章标题,归入第50章。
(2)进行品目比较(确定前4位数),归入品目5002(生丝,未加捻)。
(3)在品目项下逐级比较,确定后4位数,归入50020011(厂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