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一)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主要是指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二)特定企业
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三)特定用途
特定用途主要包括: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贷款项目进口物资、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等
二、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
所谓“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 是指货物在进口时减免进口各税(进口关税、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范围内和特定的条件下使用,直至监管时限期满核销后解除海关监管的结关制度。
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特定条件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税
(二)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三)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

补充: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但进出口限制类货物不能提供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
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已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三、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批一证”
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一证一关”
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口的,应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一)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货物进口
(三)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接受海关监管和核查
(四)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解除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操作流程


报关前期阶段:
1、进口企业向外经贸部门申请进口批文
2、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减免税
3、直属海关批准并颁发“特定减免税证明”
进出境阶段:进口企业持“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手续
后续阶段:
1、 减免税货物海关放行后继续监管
2、 海关监管年限期限满解除监管


补充知识:
特定减免税货物与保税货物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货物范围不同
3、 海关手续不同
4、 海关监管方式不同
第二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的含义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四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1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下列两大类:
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 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可以暂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其范围是: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和展览品。
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第一类以外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其应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的时间与折算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缴纳进、出口税。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特征
1.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于缴纳进出口税费
2.原则山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4.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结海关手续
(四)暂准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程序
1.进出口前的备案
2.进出口时,凭担保报关
3.使用期内接受海关监管、核查
4.复出(进)口时报关
5.核销结案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重点)



1. ATA单证册的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ATA单证册是一种保证海关手续在国际上的高度简化和协调,为国际交流提供便利的统一的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
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ATA单证册在我国的使用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除此之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2、管理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www.ccoic.cn
3、ATA单证册的暂时进出境期限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2.ATA单证册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运作方式
(1)核心内容
(2)运作方式


3.ATA单证册在我国的使用范围及有效期
4.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1)进境申报
(2)出境申报
(3)过境申报
(4)担保和许可证件
5.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核销结关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的报关程序
展览品进出境之前应持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送给展出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进出境展览品必须在规定期限6个月复运进出境,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如需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超过2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或展览品放弃或赠送的,一律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一)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① 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② 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③ 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④ 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展览用品(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P128)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
① 出境展览品包含国内单位赴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外国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
② 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2)出境申报
4.展览品相关物品的管理规则
(1)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应在展前(或用后)送海关审查
(2)对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散发品和消耗品的免税使用
5.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2)转为正式进出口
(3)转展
(4)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5)展览品损坏、丢失或被窃
(三)集装箱箱体

1.使用范围
2.暂准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
4. 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时原则上暂缓交纳进出口税费,不需交验许可证件,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暂时进口货物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件。
暂时出口货物除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重水、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许可证件外,不须交验许可证件。

5. 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填制要点★★★

6. 三种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比较

第三节 其他各类进出境货物
一、溢装货物和误卸货物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根据对溢卸、误卸货物的处置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报关程序:
1.退运境外
2.溢短相补
3.物归“原主”
4.就地进口
5.境内转售
二、超期未报货物
超期未报货物是指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处理方式:
(1)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①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②进口关税;③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④滞报金。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3)按照规定扣除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可以发还。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三、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2. 一般退运出口货物办理退运进口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还应提交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3.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办理退运出口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已征收的进口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四 无代价抵偿货物

1 含义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2. 特征
(1)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原进口货物已被海关放行。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不征收关税。但是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
(2)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3. 报关程序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除短少抵偿外,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A.退运进出境: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境或进境的,海关不征收进出口关税。
B.放弃交由海关处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但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C.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该抵偿货物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五 出料加工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 、进出境快件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等3类: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3)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申报:
(1)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2)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3)营运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4)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查验:
(1)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营运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2)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营运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营运人应向海关提交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七、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八、各类进出境货物性质税收征管与报关程序

十、货样、广告品
(一)含义
货样: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
广告品: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二)报关要点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属于法定减免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报“货样广告品(3010)”。
十一、金融租赁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用于海关征税)和按照货物实际价格(用于海关统计)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 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金额向海关申报。
需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由于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
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内(含第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按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二份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一份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
另一份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租赁征税(9800)”,用于计征税款。
十二、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含义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进(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二)监管要点
1、进境修理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2、出境修理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但原货物需办理退运或放弃手续,否则海关按原进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发往海外进行维修而无法维修的坏件,复运进口应使用修理物品的方式返回。办理复进口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发票等单证。
对于对方提供一件同产品号的好件,收取一定费用,仍可按照修理物品的方式报关,但必须按照实际的费用征收关税。
十三、退关货物
海关已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机器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日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十四、放弃货物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 ①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②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不足按比例支付);③上缴国库。
十五、超期未报关货物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范围:3个月
①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②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③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④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十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
报关要点
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每月10日前
进口“清单核放”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