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第一节 保税货物概念
一、保税货物的含义:
保税制度是国家为鼓励发展加工生产产品进口或在境内进行特定储存而设立的一项特殊的海关制度。即对那些在境内从事特定方式加工或储存的进口货物,在其尚未确定最终的流向的前提下,给予其在海关监管之下暂免纳税的待遇。而享有免税待遇的这些货物就叫保税货物。
《海关法》关于保税货物的定义:“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二、保税货物的特征
(一)经海关批准
(二)是监管货物
(三)应复运出境
三、保税货物的分类
(一)储存类保税货物
储存类保税货物即保税储存货物。保税储存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暂缓缴纳进口税的一种保税形式。
保税储存货物具体可分为两种:
1.储存后复运处境的保税货物
2.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
(二)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即保税加工货物,又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保税加工是指拟用于制造、加工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暂缓缴纳进口税,作为原料、半成品临时出口,经加工后复运出口的一种保税形式。经海关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监管形式下进口的料件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都属于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区域保税货物。
四、保税货物的海关管理特征
(一)批准保税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如下:
1.合法经营
2.复运处境
3.可以监管
(二)暂缓纳税
(三)监管延伸
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
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监管的继续,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处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最终核销结案为止。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1.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再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准予保税的期限按保税制度的形式可以分为:
(1)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2)仓储保税期限
(3)区域保税期限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包括加工贸易报核期限、仓储保税报核期限和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
(2)仓储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
(3)区域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
第二节 保税货物备案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二、加工贸易的形式
(一)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我国来料加工贸易的业务特征如下:
1.料件不是我方用外汇购买。
2.来料加工的料件进口和加工产品出口是一笔交易。
3.进口料件和加工的成品我方没有所有权和留置权。
4.我方收取工缴费。
(二)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我国进料加工贸易的业务特征如下:
1.自购料件。
2.自定生产。
3.自定销售。
4.自负盈亏。
5.我方经营单位拥有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的所有权。
三、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模式
(一)联网监管模式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海关监管模式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
(二)常规监管模式
常规监管模式是一种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四、常规监管模式下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前期: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2.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3 .合同备案的步骤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2)备案商品
5.海关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6.合同备案的变更
7.异地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
(二)中期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1)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区别
a.准备的凭证:必须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b.报关程序环节同样要经过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四个环节,只是保税加工货物进境阶段的第三个环节不是缴纳税费,而是暂缓纳税即保税。
c.保税加工货物在报关时,计算机系统中已有备案底账,是在备案底账的基础上报关,而进出口货物是不必备案的,因此是在没有底账的基础上直接输入电子数据报关。
(2)进出口税收征管要求:暂缓纳税
(3)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要求:
除个别进口料件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应交验。
2.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1)计划备案: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均需提交《申请表》
(2)收发货登记
(3)结转报关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1)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边、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2)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征税内销、结转报关、退运报关、放弃报关、销毁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内销批准证”
(4)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1.合同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实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结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合同报核的时间和单证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合同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到期之日前30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报核时需提交的单证包括: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核算单;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3. 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包括加工贸易报核期限、仓储保税报核期限和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
(2)仓储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
(3)区域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
不同类型保税货物的保税期限和核销期限一览表
保税货物种类
期限类型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仓储保税货物 区域保税货物
准予保税期限
一般保税期限为一年,经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从进境入库至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一年,经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从进境进区起至出区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申请核销期限 按照保税期限到期后30天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30天内 每月一次,为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 每半年一次,分别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
4.海关核销的步骤
(1)企业报核
(2)海关受理
(3)实施核销
(4)核销结案
第三节 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 概念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电子账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的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
二、电子账册管理的特点
电子账册模式的适用对象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较为频繁,规模较大,原料和产品较为复杂,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较完善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
1.对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数)和加工生产能力一次性审批,不再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逐票审批;
2.采取分段备案,即先备案进口料件,在生产成品出口前(包括深加工结转)再备案成品及申报准确、实际的单损耗情况,取消纸质手册实行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单损耗关系同时一次备案的规程;
3. 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账册,实行与企业物流、生产实际接轨的滚动核销制度,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纸质手册;
4. 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数量)按照企业生产能力进行周转量控制,取消对进出口保税货物备案数量的控制,满足企业在国际化大生产条件下的零库存生产需要,提高通关速度;
5. 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审批、备案及变更等手续,大大简化纸质手册模式下审批、备案及变更等各种复杂手续,满足现代企业快速生产和进出口的需求;
6. 纳入电子账册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
7. 凭电子身份认证卡实现在全国口岸的通关。
三 电子账册的建立
1. 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相应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企业获得《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即成为保税加工联网监管企业。
2.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领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3.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
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4. 申报电子账册
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后,即可根据根据商务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申报联网监管经营范围账册(IT账册);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申报联网监管账册(E账册)。如果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联网监管账册(E账册)变更;
如果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要提前申报联网监管经营范围账册(IT账册)变更。
(1)IT账册设立
审核是否具备联网监管资格;申报的经营范围账册(IT账册)备案数据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E账册设立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是否已经取得对应的许可证件;加工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进口料件是否存在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经营企业是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又重新申报设立电子账册的;最大周转金额是超出加工生产能力。
第四节 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 报关程序
电子账册模式下联网监管企业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与纸质手册模式一样,适用进出口报关阶段程序:
1.进出境货物报关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进出境货物报关是指:
1)企业在进口前,通过企业端系统“清单管理”模块录入进口或出口报关清单的数据,并发送至海关。
2)海关电子口岸平台(或辅助平台)接收到报关清单数据后自动生成报关单,这时企业在报关申报系统中通过“查询/打印”菜单中的“单据查询/打印”子菜单,可以查询和调出报关清单所生成的报关单数据。
3)企业按要求继续填写完报关单的剩余各项数据后,可生成完整的报关单,并向海关发送报关单数据进行申报。
4)联网企业可根据需要和海关规定分别选择有纸报关或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联网企业进行无纸报关的,海关凭同时盖有申报单位和其代理企业的提货专用章的放行通知书办理“实货放行”手续;报关单位凭同时盖有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印章的纸质单证办理“事后交单”事宜。
联网企业进行有纸报关的,应由本企业的报关员办理现场申报手续。
4.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监管企业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参照纸质手册管理。
5. 报核和核销
电子账册采用的是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电子账册,因此,对电子账册模式的核销实行滚动核销的形式,即对电子账册按照时间段进行核销,将某个确定的时间段内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
此案例的启示:对一个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来说,进口料件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衍生物,包括成品、次品、废品、剩余料、边角料、下脚料、废料等等,不论是否有商业价值,不论以什么方式,即除了正常的复出口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都办理报关手续。
二、电子手册
概念
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贸易合同设立一个电子手册。海关应当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
2. 电子化手册管理特点
1) 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
2) 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3) 纳入电子化手册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全额保税。
4) 无须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电子化手册的建立同样要经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申报电子化手册等步骤,基本程序同电子账册。
在“电子化手册”模式下,企业向海关发送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等业务的电子数据并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到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合同备案、变更等业务。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审核企业申报的合同备案、变更等资料,通过后即可生成电子化手册。
电子化手册在海关计算机系统内的底账包括备案资料库,
以企业为单元实行分段式备案,主要帮助海关掌握企业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总体情况。
还有通关手册,实行按合同备案。企业凭通关手册办理报税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的通关。
电子化手册的备案是企业在备案资料库的商品范围内,按照购销合同的内容向海关申请备案电子化手册,海关对电子化手册备案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建立电子化手册的过程。
3. 进出口报关
电子化手册设立成功之后,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编号或持有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到海关进行报关,其报关程序中申报、配合查验、装货或提货这三个环节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基本一致,在税费缴纳阶段、报税加工货物执行暂缓纳税。
报关时企业停工有关单证的数据必须与之前在海关备案的电子底账数据一致,如同一种商品的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币值等。
料件进口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交进口许可证件;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4. 报核和核销
(1)报核
报关对电子化手册核销的基本目的是掌握企业在某个电子化手册下所进口的各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 等于 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 加 内销料件 加 内销成品折料 加 剩余料件 加 损耗 加 退运成品折料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海关核销除了对书面数据进行必要的核算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盘库的方式进行核对。
电子化手册采用的是以企业合同(订单)为单元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可以有多本电子化手册,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即对电子化手册按照对应的合同(订单)项下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其中包括有报核。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电子化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报核时需要提交的单证:进口许可证件;有关退运单证;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相关业务办理单证等; 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电子帐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 )为1个报核周期。
(2)核销
海关对报核的电子化手册进行如下审查:
报核数据单单相符,与H2010系统电子底账数据单机相符;
实际进出口数量是否平衡,是否超出备案数量;
手册进出口金额是否倒挂;
有无超总署单耗标准和风险参数的情况;
是否存在先出后进的情况;
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相关处理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单证是否齐全;
单耗申报环节、申报状态、申报单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最后是结案,经核销准予结案的,海关下发核销结案通知。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
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等。
1. 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办理内销料件进口报关手续,
2. 余料结转
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向海关申请剩余料件结转,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3. 退运:
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凭电子手册编号并持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
4. 受灾保税货物的报关
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报告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的、销毁的、可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价格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交许可证件。
非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照章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交验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