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申报准备阶段
一、接单与审单:
接单是指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人递交的相关单证时,对其单证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资料是否齐全进行的审核、是报关作业的第一个环节。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委托
(二)审核报关单据
审查内容: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三)准备报关单证
1.报关单
2.随附单证:进出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基本单证)
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配额证明、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单、担保文件等(特殊单证)
二、换单
换单是报关员在报关之前需要完成的一项工作。换单是指报关员在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代理公司处,将海运提单或者空运到货通知书换成从港区或仓库能够提取进口货物证明的过程,即将正本提单换成提取货物的小提单。
三、制单
四、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
五、报关单预录入与复核
第二节 电子申报阶段
一、电子审单概述
(一)电子申报方式(了解)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货物。
电子数据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电子数据的报关方式有三种:
1.终端申报方式
2.EDI申报方式
3.网上申报方式
(二)申报地点
1.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海关申报。
3. 以保税、展览、暂准进口以及其他使用目的等方式 进境后改变性质,或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向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
(三)接受申报时间
1.申报期限(重点)
(1)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出境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运的24小时以前。
(3)经电缆,管道或其他运输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
2.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1)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2)在先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3)仅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二、正式申报电子单据报关单具体流程(熟悉)
(一)发送数据至海关审单中心
(二)电子审单
(三)接受回执
1.规范性审单(计算机审单)的结果:“不接受申报(电子退单)”、“接受申报(接单交单)”;“等待处理”
2.专业化审单(人工审单)的结果:“现场交单”或“办理放行交单手续”、“退回修改通知”、“与审单中心联系”
(四)现场通关预备
报关员在收到“现场交单”或“办理放行交单手续”、“接单交单”回执后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在报关单右下角加盖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员在左下角签名。将随附单证和报关单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到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办理交单、缴纳税费、查验、放行等各项手续。
三、申报的修改和撤销(了解)
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申报一旦被海关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和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和撤销。具体如下:
报关员在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差错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溢短装、不可抗力等原因
依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而需修改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三节 现场交单与缴税
一、现场接单审核
海关审核关员验核报关员的资格后,通过海关计算机系统确认,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已经电子审单或审单中心规范化审单通过,对未通过审单环节的,不予办理接受审核手续。
海关官员接受纸质报关单及其附随单据并进行“单单(报关单与附随单证)相符”审核、“单机(纸质报关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核对。
二、配合海关查验
(一)海关查验
1.查验布控
(1)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是建立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的。
(2) 海关在接受审核完毕后,通过在电脑中布控查验要求,能够有针对性地对货物进行查验。
(3)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查验,主要有审单中心布控,接单现场布控和作业现场海关人员布控。
2.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进行。对于进出口大宗散装货物、危险品、鲜活商品,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货物的进行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的地点查验货物。
3. 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约定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一般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以外安排查验。
4.查验方法
(1)彻底查验、抽查。
(2)人工查验、设备查验。
5.复验和径行开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径行查验往往是在进出口货物为违法嫌疑或者经海关通知查验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情形下进行的。
(二)配合海关查验
配合海关查验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后,根据海关工作的需要,配合海关实施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配合海关查验工作的开展,并确认最终查验结果的行为。
1.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2.预先了解和熟悉被查验货物申报的情况,如实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提供查验货物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样品,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并在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
(三)货物损坏赔偿
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的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其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程序所需的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生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责任。
三、税费缴纳
(一)凭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缴纳税费
(二)网上缴纳和付费
第四节 海关放行
一、海关放行
《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放行是指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等监管环节,证实货物进出口合法,并已办结各项海关手续,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
二、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提取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海关加盖的“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放行。
(二)装运货物
装运货物是指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海关加盖的“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离境手续。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凭海关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装运货物。
三、申请签发报关单的证明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一)进口付汇证明
(二)出口收汇证明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出口退税证明
(五)进口货物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