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性质的证明、文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商务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国际贸易货物在进出口时,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对外贸易管制许可证件,必须先进行海关HS商品归类,然后根据每年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或相关网络在线查询该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便可知道该商品需要申领哪种进出口许可证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固体废物、野生动植物种、药品等开具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都是我国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贸易管制的重要依据。
一、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一)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经营者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三)报关规范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指一张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报关使用)。如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应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且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国家限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管理范围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二)报关规范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一)管理范围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且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管理范围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禁止转让。
(二)报关规范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非一批一证”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除废纸外,进口的固体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六、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宝贵自然财富。挽救珍稀濒危动植物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颁布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发布了一系列重点保护生物物种目录,同时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可见,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物种证明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八、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黄金,音像制品,有毒化学品,农药,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