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
上一节
第四节 理赔
一、理赔程序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
(1)未保价时
铁路应向货主赔偿额= min{赔偿限额,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额= min{保险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可向铁路追偿额= 铁路应向货主赔偿额×min{保险金额/全批货物实际价值,1}
(2)既保险又保价时
铁路应向货主赔偿额= min{保价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额= min{保险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向铁路追偿额= 铁路应向货主赔偿额×min{保险金额/全批货物实际价值,1}
三、赔偿期限
铁路。
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时止:
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为10d;
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为20d;
5万元及以上的为30d。
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1d,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公路。
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应在收到对方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d内作出答复。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d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