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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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一、主要业务及流程
(1)出发作业。
(2)中途作业。
(3)到达作业。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责任
(1)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2)货物赔偿相关规定。
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是伴随货物的途中运输以及货物的达到作业完成的。货物的途中运输涉及货物运到期限和运输费用支付等相关问题;货物的达到过程涉及货物领取等相关问题。
1. 货物运到期限、容许运输期限的概念与计算
铁路将货物由发站运至到站的最长时间限制,是根据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运输工作组织水平确定的,也是铁路承运部分货物的根据。
货物运到期限(T运到)由货物发送期间(T发)、运输期间(T运)和特殊作业时间(T特)三部分组成。
货物容许运输期限
货物容许运输期限(T容许)是由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输时限,承运人据此确定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该货物是否可以承运。
货物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3天(即加4天),方可承运。
2. 运输费用支付
3. 货物领取方式
五、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运输变更包括:
(1)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铁路承运后的货物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2)发送前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解除运输合同。
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发站在挂运前,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发站在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时,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物合同即告解除。
六、铁路货物运输基本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