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1、及时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第3款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救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无辜群众,都应当全力救护。抢救工作既要有现场临时救护措施,又要尽可能做到通知急救部门或医院派救护车来抢救,并通知受伤人员的家属。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医院抢救时,必须有人民警察押送。”
2、保护现场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使用武器的现场和由于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现场,避免现场遭破坏,以便于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查明使用武器的经过,为认定武器使用的合法性提供原始依据,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保证认定工作的质量。保护现场应当根据事发现场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而定,一般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安排专人警戒,封闭现场,绝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3、及时报告
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及时强制措施,适用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3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因此,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无论是否造成伤亡,都必须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实行报告制度,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有利于对人民警察是否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执行职务使用武器进行控制,保证人民警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