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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
二、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完全竞争模型的一个重要假定是完全信息,即市场的供求双方对于所交换的商品具有充分的信息。而完全信息的假定并不符合现实。在现实经济中,由于信息的收集不可能,信息的传递会失真以及信息的正确处理不可能,信息常常是不完全的,甚至是很不完全的。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为生产者抬高价格、欺骗消费者提供了可能。
1.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是指经济行为当事人中的一方拥有不为另一方所知的私人信息,而这种私人信息对于保证交易行为的高效率性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配置是缺乏效率的。这是因为,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信息优势方)常利用具有较多信息的优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市场行为选择,而使缺乏信息方(信息劣势方)受损。具体地说,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对交易的任何商品的估价一般总低于交易的实际价格,用经济学上的术语来讲就是,他获得了一定量的“剩余”,而对于信息劣势方而言,虽然他对交易对象的估价不一定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但是相对于交易对象的真实价值来说,他本可以在更低的价位上完成交易行为。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信息劣势方实质上处于隐性亏本状态。由于这种原因,就会导致一个现象,即信息劣势方既然由于受信息限制而无法对交易对象作出正确估价,那么他就会假定交易对象都是低价值的,因此在一次博弈行为中,他们通常只会接受一个较低价位水平上的交易价格,其结果是市场上本具有较高价值的商品因为无法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而被迫退出市场,最终在市场上所剩下的大多是对自己提供的商品具有较低估价的经济人,从而出现所谓的“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这也正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向选择问题”所导致的。
2.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问题属于事后信息不对称范畴,它又可以划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是指,当事人的行动只被他自己知道或者只被局中人知道,而局外人不能观察到。隐藏信息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本人的知识(个人特征)知道得很清楚,而其他人则不知道或者知之甚少,或可能影响经济行为的自然状态的知识某个人知道而另外的人不知道。执行隐藏行动或具有隐藏信息的当事人将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在很多时候是不可证实的。关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个例子发生于“经理人市场”上,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典型案例是“私人医疗市场”。
三、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由于信息不对称是经常而广泛存在的,其结果也就是普遍的。必须既依靠市场,更要发挥政府职能才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公共权力机构性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交易、促进公平竞争等职责;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强制性、普遍性和非盈利性,政府具有市场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
1.加强信息披露制 加强和推进必须的公共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多渠道及时披露真实情况,使信息尽量充分准确、公开透明,并规范化和制度化。例如将涉及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或者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不愿或不能获取的旨在增强优势的信息,以缩小市场主体间的信息差异。加强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和实施,强制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真实、详细、全面的信息。尤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例如针对不同情形,具体规定卖方应该提供信息的范围、方式、内容等,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有效治理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促使内部的信息透明化,减弱了不对称程度。
2.推进制度变革 即通过旧制度的更改甚至废黜采用新的制度来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如加强和推进经济合同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实施。政府作为公正的外部强制力,应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合同法,并随着市场发展状况不断修改完善经济合同法,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更重要的是推进经济合同法实施,严格公正执法,严厉处罚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让市场主体不能从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中获益,即处罚的损失必须超过市场主体从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收益。 3.推行质量管制与市场准入制 质量管制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作出严格限制,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同时扶持发展民间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的质量认证帮助消费者对质量的识别,反对卖方欺诈。市场准入制主要借助于职业许可证的颁发来实现信息的对称,如政府一般对医生、律师、会计等行业进行进入管制,这些行业的进入者必须具有政府认可的从业资格。市场准入虽然限制了竞争,但是它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道德精神,减少了被管制行业中易出现的道德风险发生概率,有助于信息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