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垄断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利润,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传统的经济理论,垄断尽管会造成低效率,但这种低效率的经济损失从数量上来说却相对很小。然而,从6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上述传统的垄断理论可能大大低估了垄断的经济损失。这是因为,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享受垄断的好处,厂商常常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向政府官员行贿,或者,雇用律师向政府官员游说,等等。这种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完全是一种‘叫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这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被概括为所谓的“寻租”活动: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垄断租金)的活动。
二、垄断的类型与原因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产生三种垄断形式。
1.资源垄断 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且是生产某种产品所必须的,该企业也就拥有了该资源的垄断地位。
2.自然垄断 由于技术条件和市场情况决定了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如城市的居民供水。
3.政府创造垄断 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或限制竞争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在所有的垄断当中,最引人注意的、也是最容易引人不满的就是由政府创造的垄断。
三、政府反垄断
由于垄断缺乏公平,又造成低效率,所以政府常常要采取一些办法来限制垄断。
1.出台反垄断法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统称反托拉斯法,反对垄断。在其他西方国家中也先后出现了类似的法律规定。对犯法者由法院提出警告、罚款、改组公司直至判刑;或者强行进行行业重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于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制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3.政府干预市场结构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通过干预市场结构,采取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等抑制垄断弊病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