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张馨滢

目录

  • 1 第一章  导论
    • 1.1 犯罪心理学概述
  • 2 第二章 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 2.1 犯罪心理学的生物学派理论
    • 2.2 犯罪心理学的社会学派理论
    • 2.3 犯罪心理学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 3 第三章 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
    • 3.1 暴力犯罪
    • 3.2 群体犯罪
    • 3.3 变态犯罪(一)
    • 3.4 变态犯罪(二)
群体犯罪

第六讲 群体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

课前引入:

2010年12月份,重庆、陕西、湖南、福建等地相继发生多起数额巨大的电信诈骗案件,台湾也发生多起民众被诈骗案件,调查发现一涉及两岸和柬埔寨、印尼等国的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一、群体犯罪的概述

1、群体

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共同体,任何个体只要生活在人类社会中就必然要成为某个群体中的一员。正是由于社会中群体的广泛存在,每个具体的个人才会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隶属于多个群体,并在其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受制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与规范,经历不同的社会化过程,实现不同的社会化结果。

一个大学生能历数他身在其中的各个群体,如家庭、社区、班级、学习小组、某个学生社团、学校等。心理学家McGrath根据不同群体间人们结合的紧密程度把社会群体分为以下几种:

统计集合(statistical aggregate):指根据研究目的对人的划分,一个统计集合的成员具备共同的统计特性,他们可能彼此不认识也没有产生互动。如某校的大学生、某市的白领、某监所的盗窃犯等。

观众群(audience):指视听活动针对共同对象的人,他们可以彼此不认识也无互动。如一起观看某部影片的人、一起听相声的人等。

群众(crowd):指处于共同情境中,对同一情境做反应,并且在身体上很接近的人。如在街头围观他人打架的一群人、一起赶庙会的人等。

组或队(team):指为了某个特定的目标而聚集在一起,彼此间有互动的人。如足球队、学习小组等。

家庭(family):指因血缘、婚姻以及收养关系而共同居住的人。

正式组织(formal organization):指以完成任务为目标,以清楚而有结构的方式一起工作的人。如工厂、学校等。

日常生活中,上述人的集合都可以称之为群体。但是社会科学中所指的群体是一个含义较窄的学术性名词。社会心理学把群体定义为:一群人在同一目标的指引和同一规范的约束之下,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协同活动的一个组合。[2]

由此可知我们所要研究的群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群体由二人以上组成;第二,群体成员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或交往;第三,群体内部往往存在着一致的价值准则、共同的利害关系、类似的反应方式和共同的目标。

群体的类型比较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如按照群体中人数的规模、彼此间有无直接接触与互动,可以将群体分为大型群和小型群;按照群体的成立是否根据正式文件所规定,群体内部是否有成文的规范与准则,成员的地位、角色、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以将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按照群体是否客观存在,可以把群体分为实际群体和假设群体,前文中提到的统计集合就是假设群体;按照群体与其成员的关系,可以把群体分为成员群体与参照群体,如一些青少年群体把黑社会、封建帮会作为自己的参照群体,往往是他们转化为犯罪团伙的重要因素。


2、犯罪群体与群体犯罪

如果一个犯罪结果由多个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即某一客观的危害后果与多个个体的客观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将这些个体当成一个犯罪群体来看待,将这些人的行为视为群体犯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由此将群体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两大类。其中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即三人以上参加的、具有一定组织形态的共同故意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又提出了“犯罪团伙”、“骚乱型群体”、“涉黑性质组织”、“恶势力”、“恐怖组织”等概念。这些概念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在学者中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出发,认为应严格按照刑法界定将上述概念统一于《刑法》中“犯罪集团”的称谓上来。[3]也有学者从实践和研究的需要出发,努力梳理各不同概念之间的内涵与外延。

为了方便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我们将群体犯罪分为以下五种:一般共同犯罪(合作式共同犯罪)、团伙式共同犯罪、集团式共同犯罪、黑社会式共同犯罪和聚众式犯罪。其中,团伙式共同犯罪、集团式共同犯罪和黑社会式共同犯罪符合三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特征,可共同归于集团犯罪,或称有组织犯罪。有学者认为团伙式共同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而黑社会式共同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聚众式犯罪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归为共同犯罪:一是法律规定对聚众活动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或多次参加者均以犯罪论处,多见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二是法律规定只对聚众活动中首要分子按犯罪处理,但首要分子为两人以上。

二、不同类型群体犯罪的特征

犯罪心理学研究之所以将群体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因为各类型群体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又叫合作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人数较少,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只是事先或临时纠合起来,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活动。这种群体犯罪,一般人数在2~3人,并多有女性参加,或以女性为主。犯罪主体之间关系较为简单或平等。

从犯罪活动的次数来看,有事先纠合,为了某种目的反复实施同类犯罪活动的,如夫妇合作开黑店、男女搭档骗婚、拐小孩等;也有临时起意,只为实施某一特定犯罪目的而合作,当此特定犯罪完成之后犯罪自动中止的,如为长期相处而联系情人杀害原配偶等。

(二)团伙式共同犯罪

团伙式共同犯罪,指由三人以上组成,以一种较为松散的形式纠合在一起,共同多次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活动。这种群体犯罪,一般由相互有一定了解或相互熟悉的,具有某些不良习惯和个性品质的邻里、乡里、同学、伙伴等青少年合伙所为,具有盲目性。他们之间缺乏严密的组织,没有领导关系和明确的分工,往往在某种情境因素的刺激下,犯罪前临时纠集,犯罪时一哄而起、一拥而上,犯罪后各自分散。


(三)集团式共同犯罪

集团式共同犯罪,指三人以上个体,为了经常实施某种犯罪活动而建立起一定的组织,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分工合作进行犯罪活动。这种群体犯罪,组织层次清楚、纪律严明,成员多以成年人为主,尤其是首领和骨干大多为成年人,犯罪活动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并具有反侦查的特征。常见的集团式共同犯罪有运贩毒品、走私、盗卖文物、制售假币或其他商品、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以及制造贩卖淫秽书刊、视频制品和非法出版物等。

(四)黑社会式共同犯罪

这类犯罪在新中国建立之前曾嚣张一时,如旧上海的“青红帮”等。建国后三十余年的时间内在祖国大陆几乎绝迹。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又有死灰复燃之势,目前,称其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参加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式共同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团伙式共同犯罪、集团式共同犯罪、黑社会式共同犯罪均属于“有组织的犯罪”,并且表现出组织程度“由低向高”递进的特点。黑社会式共同犯罪形式中包含团伙式共同犯罪和集团式共同犯罪的某些特点,如其成员具有地域性或行业性的特点,通常在亲缘、地缘和业缘基础上组织起来,同时内部具有非常严密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层次、有结构,并用规章制度加以约束。

三、群体犯罪的心理分析

前面我们谈到过,任何个体只要生活在人类社会中就必然要成为某个群体中的一员。但是违法犯罪活动是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一般犯罪人都努力避免犯罪行为被更多的人知道。群体犯罪的内部公开性与单独犯罪的隐匿性之间是有差异的。这种情况下,为何会有人选择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与他人一起犯罪是否容易暴露?与他人共同犯罪能得到哪些单独犯罪得不到的满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对犯罪群体心理及群体犯罪心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犯罪群体的一般心理基础:

1 犯罪群体目的一致性

虽然犯罪群体内每个成员的心理活动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其犯罪动机也可能并不一致,但是犯罪群体成员却有着共同的犯罪目的。在群体犯罪活动中,虽然群体成员之间存在着分工,但这种分工是以群体目的的达成为基础的。有些群体犯罪形式单一,成员间分工简单,如盗窃团伙在犯罪时有人望风、有人行窃、有人销赃,犯罪目的一致,触犯的罪名也一致。有些群体犯罪环节多、层次多、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因而分工也复杂,如组织偷渡的“人蛇”集团中有的人负责招募偷渡者,有的人负责搞交通运输工具,有的人负责运输,有的人负责伪造护照证件,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但犯罪目的是一致的。[6]

2 犯罪群体心理趋同性

犯罪群体的成员之间通过相互交往,在行为上相互模仿、情绪上相互感染、

认知上相互影响,会逐步形成共同的思想、信念、行为准则和以群体凝聚力为核心的心理联系,并表现出不同水平的心理相容性。同时,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会在群体中产生一种为个体所喜好的情感氛围,从而使群体成员出现心理反应的类化。在相同刺激的作用下,他们极易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情感、动机、意志行为等反应。

3 犯罪群体一般心理功能

隶属于某个群体并在该群体中活动,对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群体给人提供了重要的心理保障。相对于每个参与群体犯罪的个体来说,犯罪群体也具有类似的心理功能。首先,犯罪群体为其成员提供归属感,这是一种群体成员所具有的属于自己群体的感觉。有些犯罪人不为社会其他群体所接纳,只有获得对所属犯罪群体的归属感才不感到孤独与寂寞。其次,犯罪群体为其成员提供认同感,群体成员对一些重大事件与原则问题的认识与群体的要求相一致时便会感到心安理得。特别是当情境不明确时,参照并保持与群体价值准则的一致性显得更为重要,它可以帮助个体消除焦虑。第三,犯罪群体为其成员提供社会支持,当某个成员的思想、行为符合群体的要求时,群体往往会加以赞许与鼓励,从而强化这种思想与行为,所以加入犯罪群体可以满足犯罪个体的社会与情绪需求。

4 犯罪群体规范

为了保证群体目标的实现,群体本身必须有制约其成员思想、信念与行为的准则,这种要求群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就是群体规范。有的规范是用正式文件明确规定的,并由上级或群体中其他成员监督执行,被称之为正式规范。有的规范仅是成员间约定俗成、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被称之为非正式规范。就罪犯群体而言,一些组织程度高的犯罪群体可能拥有严格的正式规范,并通过所谓“帮规戒律”来保证群体成员在思想、信念及言行上的一致性,并增加成员“反水”、自首等背叛行为的心理阻力。同时非正式规范也是成员之间相互认同、模仿并相互监督的主要依据。

5 犯罪群体气氛

犯罪群体气氛是犯罪群体在各种活动中特有的情境和氛围。这种氛围是人为的、具有情绪性的烘托和感染的特点。如某些犯罪活动本身给人一种刺激,使得犯罪的参与者情绪格外兴奋或紧张。这种紧张和兴奋可以烘托出一种特殊的气氛,使一些犯罪参与者做出平时极少有的残忍、疯狂的行为。某青少年团伙在抢劫遇到顽强抵抗后,恐吓威胁演变为行凶杀人,并且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还每人砍了五六刀,现场惨不忍睹。

6 犯罪群体的凝聚力

犯罪群体的凝聚力是指能使犯罪群体团结一致的力量,它往往受犯罪群体对成员的吸引力、成员之间彼此的吸引力、犯罪组织者的人格特征、犯罪群体规范和犯罪亚文化的约束、犯罪所得“利益均沾”和犯罪后果“责任共担”等内部因素,以及其他犯罪群体间的竞争和警方的打击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7 犯罪群体内的暗示与模仿

犯罪群体内成员间通常会有暗示与模仿。暗示可以通过言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行为的、表情的、符号的、情境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犯罪群体中地位较高者的行为和多数人的行为极易对其他人产生暗示作用。有时一个暗语或手势就能迅速诱发犯罪行为,其作用甚至比直接指令的作用还要大。模仿既有对不良社会现象的模仿,也有对文艺影视作品中某些现象的模仿,更多是群体成员间的相互模仿,从而习得某种犯罪技能和行为方式、犯罪群体的组成方式、入会条件、仪式规则和反侦查手段等。有时某一成员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其他人会竞相模仿,从而扩大群体犯罪的危害性。有时群体成员的一些举动、打扮,特别是一些怪癖、嗜好、低级情趣、下流动作、污言秽语等更容易被模仿。

8 犯罪群体内的权威与服从

权威是群体内人际影响的一个重要形式。在犯罪群体中,有的成员在长期接触与共同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让其他成员佩服或畏惧的犯罪技能高超、犯罪意志坚定、讲江湖义气、凶狠毒辣、阴险奸诈等个性特征,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并进一步通过群体意志奠定其权威地位,从而拥有指挥、命令他人的权力。在群体犯罪中,这些人往往成为群体的领导者或骨干成员,并要求其他成员服从他们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