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声乐教育
社会声乐教育是艺术教育的一部分,与学校声乐教育形成了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作为一种非学历教育,它的侧重点在于激发和提升人们对音乐与声乐的热情、兴趣及素养。在声乐教学的特点与规律方面,社会声乐教育强调的是面向大众、学习周期短和目标明确;在教学功能上,它更着重于普及、教育和互动;在效果上,社会声乐教育显示出其社会化、广泛影响和娱乐性。
在我国实施社会艺术教育的机构和场所,主要是各地区的各级群众艺术(文化)馆、青少年宫,以及有办学资格的艺术培训机构等。在各地区的群众艺术(文化)馆、青少年宫中,都设有专门的文化中心或艺术中心等行政机构,一般下设音乐、美术、舞蹈教育等科组,并配置有专职的声乐、舞蹈、钢琴、美术等艺术教师,直接指导和参与艺术教育活动。近年来,这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断推出免费学习班,向市民教授如声乐、舞蹈、绘画、戏曲等技能,实现了文化艺术的普及与惠民。
在社会声乐教育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社会音乐考级。社会音乐考试近十多年活跃在社会各阶层,成为我国涉及领域最全面、接触人群最广泛的音乐教育形式。
在社会音乐教育中,声乐考级是社会声乐教育的一种成果展示方式。它不仅为社会各阶层热爱音乐的人们提供了灵活自由的“第二课堂”,而且在培养人们对声乐艺术的兴趣、爱好的同时,又接受了音乐专业技能的训练和考核。
国家为了加强对社会音乐考级的管理,200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又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并且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18年1月9日在官网上发布了新管理办法的解读:
本次修订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宗旨,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调考级机构自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简政放权,引导推进行业自律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文化部跨省机构设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为考级机构审批机关,其所批准的考级机构可以在国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不再设立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随之取消考级证书统一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作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办法》新增关于艺术考级行业组织的内容,体现了政府引导推动艺术考级逐步实现行业自治的改革目标,为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专家组织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修订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管理机构正式写入《办法》,明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管纳入文化市场执法范围。
在此基础上,文化行政部门将积极推动建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信用体系,树诚信典型与建黑名单制度并举,加大对诚信艺术考级机构宣传和违规艺术考级机构曝光力度,强化艺术考级机构社会责任感。
三、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本次修订对于艺术考级机构意见比较集中的备案环节给予了充分关注,将备案内容由反向表述改为正向列举,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从根本上避免备案材料要求五花八门,艺术考级机构难以适从的局面。
在今后工作中,文化行政部门要从方便行政相对人角度出发,进一步改革备案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此外,部分条款也根据实际情况及专家建议做了适当调整,如:将考官学习经历年限由10年改为7年,同时增加职称条件——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将美术专业非现场考级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的特殊情形作为新增内容写入《办法》等。
通过国家政府部门对社会艺术考级两次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可见国家对社会艺术教育的重视程度。国家对社会艺术考级的管理是全面和系统的,不仅通过立法保障考生利益,规范考级市场,而且通过行政监督和管理确保艺术教育的质量,推动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社会声乐教育不仅是传授声乐知识和技能的平台,也是推广音乐文化、提升国民音乐素养、培育全面发展人才不可缺少的渠道。通过不断充实的专业声乐师资、更加丰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水平,以及不断规范的培训体系,社会声乐教育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将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社会声乐教育与学校声乐教育的共同进步,才能共同构建我国庞大的声乐教育市场,这对社会主义文化教育的繁荣、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文化自信的培养具有深远的意义。
思考题:
1.对比学校声乐教育与社会声乐教育课型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