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徽州自古以来崇文重教
古徽州素有“东南邹鲁”、“程朱阙里”之称,教育兴盛,百姓文化素养相对较高,“十户之村,不废诵读”,书院、书舍、馆塾、书堂遍布,(最著名的有歙县紫阳书院,建于南宋淳祐六年[1246],黟县还古书院,雄村竹山书院等)。徽州人出于对文化的尊重,对“文”的敬畏,“敬惜字纸”的遗风,大量的文书被收藏在乡间古老的木匣里、夹墙中、祠堂的祖容箱里、农家的杂物阁楼上,得以保留。

商业发达,契约观念在徽州民间成为共识
徽商经营四方,商业贸易活动非常广泛。在大量的日常社会活动、商贸交易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合同、文约等文书。如商业合伙经营合同,寻求经营伙伴签立的合同,以利于吸取资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徽商经营过程中资金紧张,需进行资金拆借,立有商业借贷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将资产进行分拆,所立商业分业合同;徽商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推崇诚信,“恐口无凭,立字为据”,形成共识,并以契约文书做为诚信的约束。

图一:分拆合同

这是一件同治八年所立的分拆合同,原于咸丰六年十二月项姓等四人立过合同,合伙开设正昌商号,主要经营布、杂货、纸等货物,在同治元年又开了一个分号――吉昌,现在因合股人中有志于另谋发展,现将所有店内物品进行了分拆。此文书四份,以留作凭据。为避免今后的商业纠纷,这些具有法律效应的商业文书被保存下来。

古徽州盛行佃仆制,土地的租佃、买卖、典当活动频繁
徽州文书中有关土地买卖、租佃、典当文书占有数量最多,徽州寸土寸金,为土地、房屋、山林产权不清,发生诉讼、争斗屡见不鲜。所以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是产权拥有人的法律依据,若有违反契约者,可凭此公论或惩罚。

徽州宗族社会组织严密,在乡村宗族社会的运行中,也都有大量的徽州契约文书产生
徽州是宗法社会,组织形式完备,活动正规,族有族规,家有家训,乡有乡约,如遇重大事件,宗族出面进行处理,进行调解和规劝,契约文书是重要依据。

图二:诉讼合同

嘉庆二十一年元月方棣公支丁方廷校等立议筹资诉讼合同,文书大意因为方氏族坟屡被吴姓侵越,念在是村邻亲戚息事不言。但在去年冬,吴姓将棺木占于方氏山业,方氏与其理论,吴姓倚人多势强,不还山业。于是吴姓邀四房支丁共立合同,共同筹资用于诉讼,所有使费按人丁摊派,违者以不孝罪论。后有四房支丁签名画押。
这类徽州宗族在解决族内重大事务时立下的文书,也有一定的数量,并被保存下来。

契约文书本身就是财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古徽州民风健讼,在我们收藏的文书中,有些雍正年间立下的文书,到了民国期间仍作为诉讼的依据,所以许多徽州文书虽然经历了无数自然和人为的劫难,却仍被徽州先人艰难地保存了下来。在我校收藏的文书中,在八十年代的房屋买卖中,仍用了土改时的契据为依据。

“世外桃源”式的地理自然环境也有利于徽州文书的保存
古徽州丛山环峙,地理环境相对封闭,历史上远离大战中心。近代,对徽州影响最大的是太平天国与清军在本地区的十年拉锯战(咸丰年间),相对较少战乱侵扰,这也是大量文书能够保存下来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