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颗粒剂的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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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性状
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二、粒度
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得过15%。
三、水分
水分不得过6.0%。
四、溶化性
可溶颗粒、泡腾颗粒按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要求进行溶化性检查,应符合规定。混悬颗粒以及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五、装量差异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装量差异检查的规定。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不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六、装量
七、微生物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