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大纲
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理分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理分类是指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作用等因素为标准,对治安管理处罚在理论上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标准产生不同的处罚类别。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理分类可以使学员从多角度更全面认识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特点及相互关系。
一、主罚和附加罚
以能否在处罚中独立适用为标准,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分为主罚和附加罚。
主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主罚均可单独适用,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类型,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发挥主要作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有一个主罚,也可以有两个以上主罚。
附加罚又被称为从罚,包括对外国人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两种。附加罚不可以单独使用,只能附加适用,
二、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以处罚性质的不同为标准,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分为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四类。
(一)申戒罚
申戒罚又被称为精神罚,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声誉、给相对人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类型,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的处罚种类,其主要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引起足够警惕,并及时纠正,不至于继续发生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具体为警告。
(二)财产罚
财产罚又被称为经济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依法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
(三)行为罚
行为罚或称资格罚、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取消、限制某种能力,或曰限制其行为的处罚类型。
(四)人身罚
人身罚又被称为自由罚,是短期内剥夺违法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人身罚具体表现为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