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指调整治安管理处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外延上讲,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包括相关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配套实施细则。狭义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仅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典。
从内涵上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程序、治安管理处罚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与救济等七部分内容。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处罚法,不是管理法。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治安管理处罚规范散见于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又被称为轻罪行为或违警行为,一般规定在刑法典中作为一编,也有个别单行立法,总体上都以成文法为主。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渊源,而且是成文的处罚法典,并不对治安管理内容本身进行规范。治安管理的内容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当相对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范需要依法追究处罚责任时,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它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是行政法既有实体内容也有程序内容,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既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是否该追究处罚责任等实体内容,也规定了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如何追究处罚责任等内容。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并于2013年生效实施的,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部分处罚程序;第五部分执法监督;第六部分附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包括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的效力范围,主要指《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什么领域适用、对什么人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1.《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固有领域的适用问题。以我国领域所及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时应注意几种特殊情况: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他国派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和外交人员,按照驻在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在驻在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同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2)港澳台居民在大陆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涉及港澳台居民的治安案件办理应当按照中国公民案件的规定办理。
2.《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流动领域的适用问题。我国流动领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或军徽航行或停泊在外国领域、公海上空的船舶、航空器,按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被视为是我国的流动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分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领域。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
公安行政处罚法又属于行政处罚法的子范畴。它与税务处罚法、海关处罚法、市场监管处罚法、教育处罚法等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在公安行政处罚中,又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等不同的处罚领域。治安管理处罚仅仅是其中一个具体的子领域。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然适用《行政处罚法》。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既互不隶属,又联系密切,并在效力上互相补充,有机衔接。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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