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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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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测验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它们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执法。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派出所虽然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本不具有独立执法权限,但是因为得到法律明确授权而成为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实施主体。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或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单位违法的,只能对相应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但其性质已经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统称为公安行政处罚,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出入境管理处罚、涉恐公安行政处罚等。治安管理处罚与以上处罚属于并列关系,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也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时,如果《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同一问题均有明确规定时,无论规定是否一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具有制裁性。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制裁性是治安管理处罚最为关键的特征,是其核心要义。制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目的是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行为的目的不是制裁,就不是治安管理处罚。例如,当事人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决定,同时对其强制隔离戒毒2年。强制隔离戒毒就不是处罚,而是违法行为的矫治措施;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是减损被处罚人权益或者增加被处罚人义务。这一特征是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也是作为行政处罚重要组成部分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显著区别于治安强制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教育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
第五,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行政性。程序的行政性是治安管理处罚区别于由审判机关实施的刑事处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别于公安机关以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公安机关主体身份是行政主体,履行的是行政职能。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行政后果,相对人对处罚过程和处罚结果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在我国实定法上,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但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的责任后果不仅仅只有行政责任。如果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相对人或者其监护人在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是无处罚责任能力人,其行政责任可能被免除,但是其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执法实践中,区分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厘定公安机关的权力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正确办理治安案件的关键,也是学习领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难点所在,必须给与足够重视。
拓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在实践中,还存在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的情况。此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给与不同的处罚。如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缴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与没收保证金处罚。前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后者属于其他公安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责任,但二者是相互补充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或者相互排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