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理论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众对于政府的期望愈来愈高,也愈来愈趋于多元化,而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在庞大的需求面前是缺乏效率和回应性的。因此,以支持“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就成为满足民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理想模式。
“多中心”一词是由迈克尔•波兰尼最早提出来的。波兰尼区分了两种组织社会和人的不同秩序。其一是“设计的或指挥的秩序”,这种秩序被一个最终的权威所协调,并且通过一体化的命令结构来实施控制。在这种秩序里,存在着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并且,该秩序是依赖上下级之间单向的“指挥—服从”的决策与执行链条得以维系自身的发展,这种秩序也被波兰尼称为“一元的单中心秩序”。
而另一种秩序与上述秩序相反,它同时存在着许多相互独立的行为单位,这些单位或者组成部分能够“计算受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潜在的成本和收益”,促进自身利益的扩大;另一方面,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受着一般性规则的制约,又可相互适调,使利益相关的决策者。各独立单位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保证整个秩序的稳定和运行,从而使这一体系成为富有活力的系统。这种秩序就是“多中心秩序”。
在《多中心》一文中,奥斯特洛姆教授针对“单中心”与“多中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单中心政治体制的重要定义性特征是决定实施和变更法律关系的政府专有权归属于某一个机关或者决策机构中,该机关或机构在特定社会里终极地垄断着强制权力的合法行使”。因而,“在单中心政治体制中,拥有终极权威的人和服从该权威的人之间,决策的分配是极不平等的”。而与此不同的是,“多中心政治体制的定义性特征是许多决策机构和官员分享着有限的且相对自主的专有权,来决定实施和变更法律关系,在多中心的政治体制中,没有一个机关或者决策机构对强力的合法使用拥有终极的垄断,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的关系由统治转化为服务”。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赢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向政府反映公众需求,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合法性、非政党性等特征以及社会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管理等基本功能。它又被称作“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利他部门”。
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开发协会、世界粮食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农业和发展国际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
国际组织
联合国,欧盟
国际组织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组成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基本法律文件的严格限制,常常是不完整的;国际组织在其财产限度内直接承担责任。
国际组织一般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而广义上说,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