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

孙振雷 教授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警察法学导论
    • 1.1 第一节  警察法学的基本概念
    • 1.2 第二节 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
    • 1.3 第三节 警察法的渊源
  • 2 第二单元  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 2.1 第一节  中国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 2.1.1 一、中国古代警察法律制度
      • 2.1.2 二、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
      • 2.1.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警察法律制度
    • 2.2 第二节 国外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 2.2.1 一、英国警察法律制度
      • 2.2.2 二、德国警察法律制度
      • 2.2.3 三、美国警察法律制度
      • 2.2.4 四、日本警察法律制度
      • 2.2.5 五、两大法系警察法律制度比较
    • 2.3 第三节  中外警察法的发展规律
      • 2.3.1 一、中外警察法发展的共性规律
      • 2.3.2 二、中外警察法发展的差异
    • 2.4 结语
  • 3 第三单元   警察权
    • 3.1 警察权概述
    • 3.2 警察权的内容
    • 3.3 警察权的行使原则
  • 4 警察主体
    • 4.1 警察主体概述
    • 4.2 警察主体的内容
    • 4.3 警察人员
    • 4.4 社会安全力量
  • 5 警察行为(上)
    • 5.1 警察行为概述
    • 5.2 警察行为的分类
    • 5.3 警察行为的程序要求
  • 6 警察行为(下)
    • 6.1 警察管理
    • 6.2 警察调查
    • 6.3 警察强制
    • 6.4 警察处分
    • 6.5 警察执行
  • 7 警察监督与救济
    • 7.1 警务公开
    • 7.2 警察监督
    • 7.3 警察救济
第二节 国外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这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其最初和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说:“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也就是说,作为国家机构的一种功能,警察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警察并不是西方国家独有的。但是,现代职业警察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人们今天所熟知的“police”这个概念,却是地地道道的西方文明的产物,更确切地说是欧洲文明的产物。18世纪中叶以后,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率先步入工业化社会和都市化进程的欧洲国家,为了控制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新的社会冲突,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问题,首创了以控制犯罪、维持治安秩序为核心任务,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国家组织——现代职业警察,使欧洲成为现代职业警察的发源地。欧洲国家之所以使用“police”来对这种国家组织进行命名,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文化传承的结果。

古希腊文明无疑是欧洲文明的摇篮。“警察”这个词最初词源是希腊语中“politeia”,这个词原意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好有序的国家制度”,同时也是整个国家机构的代名词。我们还可以将其理解为“国家机构的协作”以及“国家功能的协调”的状态。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的书名就是这个词,单就词义本身而言,其中完全没有“理想”意思,但是就整本书的内容来说,确实阐述了一个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家。所以说中文版的译者使用《理想国》这个译名,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意译或转译。正因为如此,柏拉图这部著作目前的通行译名为《国家篇》。在现代欧洲,人们通常也是这样来为这部著作命名的,如德文版的《理想国》就直接译为“国家”(Staat)。我国古希腊名著的著名翻译家吴寿彭先生曾经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的中译本中将这个希腊语词汇的含义概括为四个方面:()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定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可见,古希腊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以国家为核心的多义词。

然而,由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前后相继的两个文明时代。在某种程度上,古希腊文明是通过古罗马文明这个中介,而成为欧洲文明的起源的。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将这个希腊词汇引入到拉丁语中,开始有了拉丁语的politia”这个词。其基本含义没有多大变化,仍然以国家为核心,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希腊语为源头产生的“警察”这个词汇,也是首先产生于经历过系统化的“罗马法复兴”的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法文中的“da Police”大约是在14世纪就产生了,而德语中的“Polizei”最早见于1476年的维尔茨堡(Würzburg)城大主教的一项规章。1530年,神圣罗马帝国又颁布了一部包含了这个词的法律——帝国警察规章(Reichspolizeiordnung)。虽然不列颠也曾经被罗马帝国统治过,但总的来说,罗马法在那里没有产生过系统化的影响。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的:“事实上,英国法不曾发生由罗马法引起的更新,也不曾经历由法典编纂而引起的变革,而这些正是法国法及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法的特点。”因此,作为现代职业警察发源地的英国,其政治和法律语汇中一直没有从希腊语politeia”演变而来的“police”一词,据说直到18世纪,才从法国引进这样的词汇。今天,这个从希腊语传承下来的“警察”概念已经是西方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共同财富,但英美法系的国家在用语方面仍然保留自己的传统和特点,并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使用“police”。例如,英国在18世纪以前,在不列颠的民族语言中与“police”具有相同含义的词汇是“constable”,我国通常翻译成治安官。至今,“constable”仍然在英国警察系统是一个重要词汇,某些级别的警官,就使用这个词,如《1964年警察法》中确认的三角形领导体制中(内政大臣、各警区的警察委员会、首席警官)的首席警官就是Chief Constable。并且,至今英国警察的有些职权还是源自普通法授予constable的权力。英国在初创职业警察时,一反传统从欧洲大陆借鉴这个对不列颠来说完全陌生的“外来词”来命名这种新型的警察组织,就是要表达对传统的治安组织自治性的一种否定,从而突出新警察组织的国家性。美国著名比较警察法学者贝莱曾提出现代警察不同于传统的三个特征:公共性、专业化和职业性。贝莱在这里所说的“公共性”,其实就是国家性,这恰恰是“police”一词的核心内容,与其相对的是“私人性”和“自治性”。纵观英国发展史,虽然在警察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到国家主导性的逐步加强,特别是在治安法官这个制度普遍实行以后,地方治安受国家控制的特征愈加明显,但总的来说,19世纪之前,英国警察制度的性质是自治或半自治性的,治安维护组织的主体是民间性的。同时,与此相联系的是,治安维护组织是非职业性的组织。治安官、守夜人都不是或不完全是以维护治安为生的职业人员,更不用说基层参与治安维护的其他人员了。而19世纪初在英国所创建的新警察是国家机构(内政部)直接领导下的,以维护治安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职业警察组织。虽然它当时还不完全具备贝莱所说的现代警察的另一个特征,即专业化,但它无疑是对英国传统的历史性突破,对整个欧洲乃至世界警察制度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英国被人们普遍看作是现代职业警察的摇篮。

在本部分,我们以英国为重点介绍英美法系警察法律制度概况,以德国为重点介绍大陆法系警察法律制度概况。需要说明的是,法国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近代警察的发源地,但是就警察法律制度和警察法理论发展而言,似乎德国后来居上,更具探讨价值,我们暂且选择了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进行探讨。当然,法国近代警察和警察法的发展亦不应被遗忘。此外,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在本课程也给与了较多关注。在此基础上,本课程进一步对中外警察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规律性探讨,为同学们后续进行比较警察法学习和警察法专论学习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