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警察法学的基本概念
一、警察
警察之意义具有强烈的时空性,单从某一角度、某一时代、或某一国度为基点研究警察的概念,都将赋予警察两个字不同之内涵。 ——李震山
(一)警察的含义
从社会力量的角度看,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从社会行为的角度看,警察是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行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警察是依法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以强制、指导、服务为手段的行政作用。
警察的学理含义折射出警察的本源功能,使得警察范围泛化,只要是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行为都在学理上视为警察行为,包括城管、市容、卫生、环保等。这与以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为首倡的现代法治有所冲突。在实践中,各国警察法在确定制定法上警察含义时都对这一范围进行了大大缩减。
警察在我国实定法上的含义: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该条明确了警察的含义。警察是一种社会力量,包括了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这个含义是我国警察法中唯一明确的概念,使用至今,意义重大。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样,警察的含义在《人民警察法》中首先是以一种社会力量被体现出来。
(二)警察的性质
第一,阶级性——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第二,国家性——与国家相伴而生,是国家武装行政力量。第三,社会性——为公众(统治阶层和非统治阶层)提供公共安全服务。
(三)警察的功能与职能
警察的功能包括消极警察作用、积极警察作用和协助诸般行政作用三个方面。我国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第5条人民警察的19项职责的规定中,生动体现出了警察的消极作用、积极作用和协助诸般行政作用。警察职能是警察功能的法律化。在法律化过程中按照统治阶层意志进行了主观改造,并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出来。警察功能解决的是警察应该干什么;警察职能解决的是警察实际上干了什么。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于警察职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不同的历史时期,警察的含义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含义,其反映了历史对警察含义和警察价值的不同需求。不同的历史时期,警察的角色的选择是带有倾向性的。在我国的警察法上,警察是一种国家力量,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也体现出了社会功能,但仅仅关注了消极和积极的行政作用这两个层面,协助其他行政功能基本缺失,带来了相关实践的混乱。研究警察的含义,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培育警察队伍和公众正确的警察理念,把握警务发展规律,指导警务工作实践。
二、警察法
警察法是调整在行使警察权或履行警察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警察主体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警察法是调整警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大家族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隶属于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或者其他什么部门法。相互之间可能有交叉,但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在非法治时代,警察关系不一定都由法律调整(如奴隶社会),但在法治时代,警察关系必定由法律调整,以规范警察权这种公权力行使,警察法和警察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孪生兄弟,如影随形。
警察法的特征:实体与程序兼备的法、没有统一法典的法、涉及领域最广泛的法、调整手段最多样性的法。
三、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法律关系就是警察法调整警察关系后形成的权利义务状态。
四个特点: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特定性或曰恒定性;它以警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存在前提或曰它是警察法律规范调整警察关系的结果;作为基本内容之一的警察权具有有限性、法定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及时变动性。
四、警察法学
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首先是警察法律现象,包括警察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各类警察法律现象(横向)。通过现象的把握,探究警察是什么?警察法是什么?二者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其次是警察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也就是警察法的发展历史(纵向)。通过规律的把握,探究警察法是怎么产生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当下如何建设好警察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