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具体说包括产品的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经济性、卫生性等多方面的内容。
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标准管理制度
5、产品监督检查制度
6、产品质量社会监督
1)、行政性监督检查
2)、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3)、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要求生产者不得生产“缺陷”产品。缺陷产品是具有“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要求生产者应当尽合同义务、担保义务,不得生产瑕疵产品。保证产品使用性能,是最一般最基本义务的要求。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产品标志是生产者声明产品信息状况的指示说明,是产品质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产品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殊产品指有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这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有的是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如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有的是威胁或危及社会个体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如一些具有潜在危险的药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本身有缺陷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
(三)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四)损害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行为有因果关系
五、损害赔偿
(一)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生产者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对象
(四)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范围
(五)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时效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限为10年,但是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六)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方式
六、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