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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及历年真题等。

【提问】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
【答疑】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4)、要约大多数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
【提问】
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疑】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提问】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什么时间为到达时间?
【答疑】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提问】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答疑】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二)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四)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提问】
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
【答疑】
根据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的解释,两者的区别如下:一是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不同。意向书本身是一种订约的意向,对于当事人而言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预约合同的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表达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应当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在实践中,虽然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意向书、备忘录,但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义务,则不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其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二是是否包含了订立本约合同的内容不同。意向书本身未确定任何合同的条款,但是预约中却往往确定了部分合同条款。也就是说,与意向书相比较,预约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三是是否包括了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同。有一些预约实际上也约定了违约责任,而在意向书中,由于其内容通常并不十分明确,往往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看到,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将预约写作意向书,但是法律应当引导当事人尽量避免使用意向书这一表述,司法实务更应从内容上加以区别。
【提问】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赔偿
【答疑】
1.发生缔约上过失赔偿的时候,许多合同都尚未成立,已成立的也有不少尚未履行,有的甚至连成就的条件也没有具备,所以说称其为可信赖利益损失。
2.受害的一方的可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可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受害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损失的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
【提问】
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
【答疑】
信赖利益指当事人相信法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之损害。
履行利益的赔偿以合同有效、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含被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当然不能请求履行利益之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是只是原告的消极利益,也就是说,使原告重新回到缔约谈判开始之前的情势之中,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提问】
疫情管控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
【答疑】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单位将会存在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不代表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劳动者回复同意后即构成承诺,对于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动者享有未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期待权。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延迟办理入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