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破产与企业破产法
(一)、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
(二)、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破产程序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申请适用程序和申请人
1、破产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3、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破产申请书、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四)、指定管理人
1、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管理人受法院监督;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五)、债务人的义务
1、有关人员的义务
2、禁止个别清偿
3、对管理人的给付
4、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5、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6、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
(六)、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债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
(七)、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定。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法院对于特殊事项的裁定及其救济
1)、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债权人委员会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八)、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l / 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经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即进入重整计划的制定阶段。在6 个月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 债权分类;③ 债权调整方案;④ 债权受偿方案;⑤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债权分类,债权人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 / 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 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依法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九)、破产和解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包括:① 债务人、债权人的基本情况;②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理由;③ 债权的性质、数额及还款期限;④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 3 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终止和解程序:①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⑧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③ 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均可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破产清算
1、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4)、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
5)、破产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6)、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①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③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其中后两种情形中,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的除外。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其内容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动。
4、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1)、变价方案: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分配:①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B、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D、普通破产债权。
②分配方案的制定: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法院裁定。
5、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②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③在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