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交易公司诉卢某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捷达苏B×××××轿车登记在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名下,被告卢某云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2013年9月6日购买案涉车辆后即交付卢某云使用。2014年2月21日,某商品交易公司向卢某云送达《关于卢某云同志旷工和挪/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某云“连续旷工13日,我司多次通知拒不去集团物流园报到也不来交易所,并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捷达苏B×××××),其行为违反了我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旷工的规定和第十三章第七十二条第十款挪用公司财务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某云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认为某商品交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其应向自己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某商品交易公司返还苏B×××××轿车。
另查明,被告卢某云于2014年6月9日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7月25日该委员会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339号仲裁裁决,载明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应支付卢某云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差额12.6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万元等内容。
法院判决
生效裁判法院认为,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理由如下:
1.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架构,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规定在《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法体系中,其调整对象应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担保关系,排除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运用。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 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管理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否则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使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劳动债权,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另外,由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还优先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劳资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质上系经济组织的内部纠纷,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而言,也不应通过行使留置权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
2.卢某云所扣留的苏B×××××轿车,不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除企业间留置外,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实际上对留置的动产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动产与债权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性。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卢某云在该商品交易公司身处管理岗位,分管行政事务、财务以及人事工作,因此,卢某云所扣留的苏B×××××轿车,仅仅是某商品交易公司为该公司高管出行提供便利的交通工具,并非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某商品交易公司随时收回车辆且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某商品交易公司是基于所有权而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卢某云返还车辆,因此,卢某云占有苏B×××××轿车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卢某云丧失合法占有苏B×××××轿车的基础。作为该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利,卢某云合法占有苏B×××××轿车是有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卢某云合法占有苏B×××××轿车的条件已不存在,理应向某商品交易公司返还案涉车辆。
点评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448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448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留置权的目的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的财产,则对债权人的保护过甚,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留置权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商事留置权指商人间因营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就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得行使留置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事留置权的作用在于维持商人间的信用,确保安全与确实的交易关系,故而商事留置权在成立上不要求具有牵连关系。本案中,卢某云与某商品交易公司之间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债务,与卢某云因工作关系而占有的苏B×××××轿车,不存在牵连关系,卢某云不能对该车主张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