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视频侦查基础知识
一、视频侦查的定义、视频图像信息的分类
当我们利用视频图像处理技术把这种存储客观对象的符号运用于收集侦查线索、分析案情、研判犯罪过程、固定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行为,就是视频图像侦查,也有人称之为视频监控图像侦查
视频图像信息的种类:
根据记录方式的不同分为:模拟视频图像和数字视频图像两类
根据记录对象运动状态的不同分为:静态图像信息(图片、照片)
动态图像信息(有声、无声)
二、视频图像的获取方式
一是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视频图像(专业视频探头记录,固定位监控)
采集内容为人、车、物、社会环境
信息来源于:社会治安监控、交通监控、金融机构监控、社区监控、企事业单位监控、个人家庭监控、环境监控卫星
二是某些视频图像信息来自个人影像记录设备(移动影像记录设备)
如:个人的手机、计算机、录像机、照相机、车载影像记录仪、无人机等电子设备当中。
三是基于人们网络活动,通过互联网发布、传输的视频图像
二、视频侦查的特点和优势
(一)直观性: 直观、形象地再现案发现场相关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犯罪过程等关联信息,再现事件、案件的经过和具体情节。
为侦查人员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语音等个体特征、查找被害人身份,寻找目击证人,准确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等提供更为可靠、直观的线索和证据,是一种证明力很强的诉讼证据。
(二)全息性:视频监控具有全息性,它所记录的画面不是碎片化的,它既可能记录下作案的整个过程,也可能重现案发前后作案人的相关轨迹,发现案件与人、物的关系,全面提供手机电话、进入特定场所等可供深查的侦查渠道,为全面了解作案人的特点、特征提供客观依据,从而快速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三)连贯性,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走路线、逃窜方向和可能的落脚地点,突破传统利用痕迹物证串并案件的模式,依托图像实现串并案。尤其对于街面犯罪,可通过视频信息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特征、作案手段、行为特点、选择对象和作案时间来比对研判,判断是否为同一伙人所为,实现串并案件。
(四)不可回避性,遍布城市大街小巷的视频,让目标人或物处于监控之下,除非你与世隔绝,否则只要外出活动就不可避免的被拍摄下来,即使是故意改变形像也是有迹可查的,无法回避。
(五)实时性。通过实时监控,可以直接发现目标人或物,固定目标时间、空间;通过视频进行实时调度等。
(六) 可回溯性。我市的一、二级城市监控视频资料可保存30天左右,保存了已经过去的时间段内的影像资料,通过回放进行取证。
(七)客观性
陈述经过侦查人员大脑的二次理解和加工以后,已经由原来的客观对象A,变成目击证人陈述的A’,再到侦查人员理解的A’’。
(八)不受干扰性
人员作证、口供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细节的描述也可能丢失。
监控资料只要不人为的删改,或停电、断网等因素影响,就会独立、客观、稳定的存在,为侦查人员反复的研判使用。
四、视频图像的调取
(一)准备工作
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存储设备
录像、拍照设备
校时器
激光测距仪
(二)查找与固定
重点区域:紧急封存相关的视频图像资料
一般区域:在发现摄像头的位置后,应对拍照方位图和细目图进行固定,保证提取的视频图像信息与案件事实 关联性。
记录下摄像头位置的精确表达方法:如金水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东北角摄像头,有条件时还应当记录下经纬度表示的位置信息。
(三)校正时间
必要时可以通过“水印”相机等进行固定,或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四)提取方法
一般情况下应当下载、复制。 注意云存储的下载。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录屏、翻拍等。
(五)注意事项
做好登记标注:
设备生产厂家、型号、系统类型、总时长、调取时长、方向、调取单位、时间、人员、时间的误差等
此外还应注意视频资料的比例问题
4:3 16:9 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