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典·田制[节选]
本篇节选自《通典》卷一、二《食货门》。西晋自惠帝以后,中原地区经历了百余年的战乱。百姓流散,土地荒芜,农业凋敝。豪强士族乘机掠夺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流入地主庄园,成为荫户。他们不向国家交纳租调和服徭役,而把一切负担都转嫁到自耕小农身上,荫户越多,自耕农负担越重,于是农民不断破产,这就严重影响了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北魏道武帝于皇始三年(398年)统一北方后,大量流亡的农民重返家园,又产生了土地所有权的争讼。为了平息地权纠纷,抑制豪强兼并和开垦大量无主荒地,孝文太和九年(485年),主客给事中、安平将军李安世向孝文帝提出了均田建议。本篇记述了北魏均田制的产生及其具体内容,为我们研究北魏均田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①,诏曰:“去年牛疫死伤太半,今东作既兴②,人须肄业③。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④。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⑤。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①孝文: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太和元年: 公元477年。
②东作:语出《尚书·尧典》,指春耕。
③肆业:尽力于农业生产。肆:尽,极。
④余年:暮年,晚年。在此指剩余的时间。
⑤中男:未成年的男子。
时李安世上疏曰①:“臣闻量地画野②,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③。井税之兴,其来日久④;田莱之数,制之以限⑤。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⑥。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⑦;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⑧。
①李安世(443—493年):北魏赵郡平棘(今河北赵县南)人。孝文帝时任主客给事中、平安将军、相州刺史,封赵郡公。对北魏施行均田制起了重要作用。晚年在相州刺史任内,以倡导发展农业生产和镇压豪强李波家族而闻名。
②量地画野:原文作“量入画野”,据《魏书·李安世传》校改。量地画野,指丈量土地,划分田野。经国:治理国家。大式:根本制度。
③邑地相参:村落附近肥沃的土地与田野的荒地相互交错。致理:达到太平。
④井税:原指井田制的收税方式,此指田赋。
⑤田莱:指耕地和休耕地。
⑥旷:荒废;功:功效。罔:无;游力:剩余的精力。
⑦雄擅之家:指豪强士族有权势之家。
⑧单陋之夫:指孤寒低微,无权势的人。
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①,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②,始返旧墟③,庐井荒凉④,桑榆改植。事已历远⑤,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⑥,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⑦。良畴委而不开⑧,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
①年俭:歉年。俭:不丰足。流移:逃荒。
②三长:即三长制,孝文帝采纳李冲的建议,实行三长制,废除豪族地±拥有大量荫户的宗主督护制。即:以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置一里长;五里为党,置一党长。
③旧墟:故乡,故里。
④庐井:古代井田制,八家共一井。此处泛指房舍田园。
⑤历远:经历的时间已很久远了。
⑥远认晋魏之家:冒认魏晋时代的本家或同族的人为自己的祖先。指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
⑦纪:古代以十二年一纪。判:判决。连纪不判:经过多年诉讼仍未得到判决。
⑧良畴:良田。委:丢弃。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①,宜更均量,审其经界②,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③。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④。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⑤;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⑥。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⑦,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⑧,守分之士免于凌夺。”
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①桑井:指桑榆、庐井。
②经界:原文作“经术”,据《魏书·李安世传》校改,指土地疆界。
③令分艺有准:使分配农田有一定标准。分艺:指分配农田。力业相称:使劳动力与所耕种的农田数两者相适应。业:作业,此指农田数。
④资生:生活所需的资财。靡:没有。盈:通“赢”,余。
⑤无私之泽:朝廷大公无私的恩泽。兆庶:犹言兆民,即万民。
⑥比户:每家每户。
⑦宜限年断:应该规定一个年限,加以判决。断:判决。
⑧觊觎:非分的妄想。
九年①,下诏均给天下人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②,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③。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④,三易之田再倍之⑤,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⑥。
①九年: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
②露田:杜佑自注:“不栽树者,谓之露田”。露田是无主荒地,规定不能种桑、榆、枣等果木,亦不得卖买。
③奴婢依良:按照正丁一样授田。良:良丁,有户籍的正丁。
④句意:指在实际分配土地时,授田数大都加一倍,以备休耕,此即所谓“倍田”。
⑤三易之田:指耕种一次需要休耕二年的土地。此即所谓“易田”。
⑥句意:供耕休及还田、受田时增减变化的需要。 盈缩:伸长与缩短,即增减。
人年及课则受田①,老免②,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③。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④,但通入倍田分⑤。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⑥。
①课:指按国家规定,人到一定年龄,当担负的租调力役等赋税。
②老免:指民到年老时,可免除向国家缴纳赋税、服劳役。
③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奴婢和耕牛,依据占有或不占有的情况来受田或还田。以上情况说明,丁男、丁女和奴隶被授予的露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④桑田:指已种植或允许种植桑、榆、枣等果木的土地。按规定,桑田为人户世业的土地,只领种,不还受,唐均田令称为“永业田”。
⑤通入倍田分:指桑田虽然不在受田、还田之内,但要计算在加倍授予的露田份内。
⑥不足者以露田充倍:指桑田不足的,可用加倍授予露田充数。
诸初受田者①,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②,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③。
诸桑田皆为代业④,身终不还,恒从见口⑤。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⑥。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⑦。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⑧。
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废疾者,各授以半夫田⑨。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⑩,虽免课亦授妇田。
①诸初受田者:指原来没有桑田,现在由国家授予桑田的人。
②课:劝课,督责。莳:种植。
③地入还分:指应归还官府的露田,归入还田份内。
④代业:即世业。因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
⑤恒从见口:指每户占有的桑田数总是按现有人口计算。见:同“现”。
⑥句意:指每户桑田有多余的,既不受也不还;桑田不足的,其田亩数和应植的树木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⑦“盈者得卖其盈”四句:指按人口计算,多余的桑田可以出卖,不足的部分必须买足。但不准出卖份内的,买进后的总数也不准超过每人法定的限额。
⑧“诸麻布之土”六句:指适宜种植麻布的地区,每个应受田的男子还可以领种麻田十亩,每个女子可领种五亩,奴婢也依照良丁的标准领种。但麻田要交还,不能成为“世业”,故云:“皆从还受之法”。 按:傅筑夫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一书中说:“桑田为世业,照例麻田也应当为世业,而法令规定‘皆从还受之法’,显然是出于疏忽。”(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7页)
⑨半夫田:是正丁男所领种田亩数的一半。
⑩寡妇守志:在封建社会,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再嫁为“守志”,而再嫁则为“失节”。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①,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②,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③。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④,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⑤,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⑥。
①随力所及:指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尽力开垦(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②进丁:指成长为正丁的人。
③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如果田地仍不足,就由家庭其他成员分别减少份额田亩数,以匀给进丁。
④听逐空荒:指田地不足又愿意外迁的,可听凭他们到其他州郡有空闲荒地的地方去垦植。逐:追随,此指趋赴。
⑤因其地分:按照其田份额分田。
⑥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指每口规定种菜五分之一亩。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①。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②。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③,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④。
诸宰人之官⑤,各随地给公田⑥: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⑦,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⑧。卖者坐如律⑨。
①“诸一人之分”四句:指每人所受的份田,不论是正份还是加倍授予的倍田,都不得夹隔他人的份田。正从正,倍从倍:正田连着正田,倍田连着倍田。畔:田界。
②恒从所近:指增加人口新授予土地,应从最近处授予。
③流:古刑之一,流放。配:发配,流放。谪:指贬职,调往边外。
④“授受之次”四句:分授田地的次序,按亲疏远近而定,未授期间,也借给其亲戚种植。
⑤宰人:官名。周代冢宰之属,后泛指官员。
⑥随地:原文作“随匠”,据《魏书·食货志》校改。《文献通考·田赋二》
作“随所”,《册府元龟》作“随近”,皆可通。指地方官在任职的地方随地给公田,给予的土地系代俸的职田。
⑦治中:官名。汉置,为州刺史的助理,主掌文书案卷。也称治中从事史,历代沿置。别驾:官名。汉置,为州刺史的佐吏,也称别驾从事史。
⑧更代相付:指官吏调职或免官,所受之田就交给接任官吏。说明此种公田使用权仅仅限于该官吏任职期间,皆调民力耕种。更代:替换。付:交付。
⑨坐如律:按法律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