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
    • 1.1 第一课时  绪论
    • 1.2 第二课时 文字、巫史及先秦史官
    • 1.3 第三课时 史籍分类
    • 1.4 第四课时 甲骨金石档案文献
  • 2 第二单元
    • 2.1 第一课时 先秦史籍概述
    • 2.2 第二课时 《尚书》与《逸周书》介绍
    • 2.3 第三课时 《尚书 •牧誓》导读
    • 2.4 第四课时《诗经•七月》导读
  • 3 第三单元
    • 3.1 第一课时 《诗经•七月》视频
    • 3.2 第二课时 《春秋》与《左传》介绍
    • 3.3 第三课时  《左传•郑伯克段于鄢》导读
    • 3.4 第四课时 《郑伯克段于鄢》电视剧
  • 4 第四单元
    • 4.1 第一课时 《逸周书•克殷》篇真伪考辨
    • 4.2 第二课时  先秦国别体史籍
    • 4.3 第三课时   孔子介绍
    • 4.4 第四课时  诸子百家介绍
  • 5 第五单元
    • 5.1 第一课时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史籍概述
    • 5.2 第二课时  司马迁与《史记》
    • 5.3 第三课时 《史记》介绍
  • 6 第六单元
    • 6.1 第一课时  《史记•秦始皇本纪》导读
    • 6.2 第二课时       课堂讨论
    • 6.3 第三课时   《秦始皇统一中国》视频
    • 6.4 第四课时  《两汉时期的今古文之争》视频
  • 7 第七单元
    • 7.1 第一课时  《汉书》介绍
    • 7.2 第二课时  《汉书•艺文志》导读
    • 7.3 第三课时 《汉书 •苏武传》导读
    • 7.4 第四课时  《三国志》介绍
  • 8 第八单元
    • 8.1 第一课时   《三国志•让县自明本志令》导读
    • 8.2 第二课时  《后汉书》介绍
    • 8.3 第三课时  《后汉书•宦者列传序》导读
    • 8.4 第四课时  《魏书》介绍
  • 9 第九单元
    • 9.1 第一课时  《前汉纪》、《后汉纪》介绍
    • 9.2 第二课时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理书介绍
    • 9.3 第三课时   《华阳国志 陈情表》导读
    • 9.4 第四课时 《洛阳伽蓝记• 永宁寺》导读
  • 10 第十单元
    • 10.1 第一课时    隋唐宋元时期史籍概述
    • 10.2 第二课时  《晋书》介绍
    • 10.3 第三课时    《隋书》介绍
    • 10.4 第四课时  《南史》《北史》介绍
  • 11 第十一单元
    • 11.1 第一课时  《旧唐书》介绍
    • 11.2 第二课时《新唐书》介绍
    • 11.3 第三课时 《新唐书•魏征传》导读
    • 11.4 第四课时  《旧五代史》《新五代史》介绍
  • 12 第十二单元
    • 12.1 第一课时  《通志》介绍
    • 12.2 第二课时  《通志 • 总序》(节选)导读
    • 12.3 第三课时  《宋史》《辽史》《金史》介绍
    • 12.4 第四课时  《资治通鉴》及续编介绍
  • 13 第十三单元
    • 13.1 第一课时  《资治通鉴• 魏孝文帝迁都》导读
    • 13.2 第二课时  政书体的创始与发展   《通典》介绍
    • 13.3 第三课时  《通典• 食货典 •田制》(节选)导读
    • 13.4 第四课时  《文献通考》介绍
  • 14 第十四单元
    • 14.1 第一课时 纪事本末体的创始   《通鉴纪事本末》介绍
    • 14.2 第二课时  唐宋时期方志体地理书介绍
    • 14.3 第三课时  中国古代第一部史学评论著作《史通》介绍
    • 14.4 第四课时   《史通•  二体》导读
  • 15 第十五单元
    • 15.1 第一课时  《元史》《新元史》介绍
    • 15.2 第二课时  《元史• 耶律楚材传》导读
    • 15.3 第三课时  《明史》《清史稿》介绍
    • 15.4 第四课时  《明实录》《清实录》介绍
  • 16 第十六单元
    • 16.1 第一课时史论、史考著作举要  《日知录》介绍
    • 16.2 第二课时  《读通鉴论》介绍
    • 16.3 第三课时  《文史通义》介绍
    • 16.4 第四课时  《文史通义• 书教下》导读
  • 17 第十七单元
    • 17.1 第一课时  乾嘉学派三大考史名著介绍
    • 17.2 第二课时   《廿二史劄记 ▪汉书武帝纪赞不言武功》导读
    • 17.3 第三课时 《肇域志》《天下郡国利病书》介绍
    • 17.4 第四课时   《读史方舆纪要》介绍
第三课时  《通典• 食货典 •田制》(节选)导读

食货典·田制[节选]


    本篇节选自《通典》卷一、二《食货门》。西晋自惠帝以后,中原地区经历了百余年的战乱。百姓流散,土地荒芜,农业凋敝。豪强士族乘机掠夺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流入地主庄园,成为荫户。他们不向国家交纳租调和服徭役,而把一切负担都转嫁到自耕小农身上,荫户越多,自耕农负担越重,于是农民不断破产,这就严重影响了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北魏道武帝于皇始三年(398年)统一北方后,大量流亡的农民重返家园,又产生了土地所有权的争讼。为了平息地权纠纷,抑制豪强兼并和开垦大量无主荒地,孝文太和九年(485年),主客给事中、安平将军李安世向孝文帝提出了均田建议。本篇记述了北魏均田制的产生及其具体内容,为我们研究北魏均田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①,诏曰:“去年牛疫死伤太半,今东作既兴②,人须肄业③。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④。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⑤。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①孝文: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太和元年: 公元477年。

    ②东作:语出《尚书·尧典》,指春耕。

    ③肆业:尽力于农业生产。肆:尽,极。

    ④余年:暮年,晚年。在此指剩余的时间。

⑤中男:未成年的男子。

时李安世上疏曰①:“臣闻量地画野②,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③。井税之兴,其来日久④;田莱之数,制之以限⑤。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⑥。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⑦;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⑧。

①李安世(443—493年):北魏赵郡平棘(今河北赵县南)人。孝文帝时任主客给事中、平安将军、相州刺史,封赵郡公。对北魏施行均田制起了重要作用。晚年在相州刺史任内,以倡导发展农业生产和镇压豪强李波家族而闻名。   

    ②量地画野:原文作“量入画野”,据《魏书·李安世传》校改。量地画野,指丈量土地,划分田野。经国:治理国家。大式:根本制度。   

③邑地相参:村落附近肥沃的土地与田野的荒地相互交错。致理:达到太平。

④井税:原指井田制的收税方式,此指田赋。

⑤田莱:指耕地和休耕地。

⑥旷:荒废;功:功效。罔:无;游力:剩余的精力。

⑦雄擅之家:指豪强士族有权势之家。

⑧单陋之夫:指孤寒低微,无权势的人。

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①,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②,始返旧墟③,庐井荒凉④,桑榆改植。事已历远⑤,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⑥,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⑦。良畴委而不开⑧,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

①年俭:歉年。俭:不丰足。流移:逃荒。

②三长:即三长制,孝文帝采纳李冲的建议,实行三长制,废除豪族地±拥有大量荫户的宗主督护制。即:以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置一里长;五里为党,置一党长。

③旧墟:故乡,故里。

    ④庐井:古代井田制,八家共一井。此处泛指房舍田园。

⑤历远:经历的时间已很久远了。

    ⑥远认晋魏之家:冒认魏晋时代的本家或同族的人为自己的祖先。指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

    ⑦纪:古代以十二年一纪。判:判决。连纪不判:经过多年诉讼仍未得到判决。

    ⑧良畴:良田。委:丢弃。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①,宜更均量,审其经界②,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③。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④。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⑤;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⑥。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⑦,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⑧,守分之士免于凌夺。”

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①桑井:指桑榆、庐井。

②经界:原文作“经术”,据《魏书·李安世传》校改,指土地疆界。

③令分艺有准:使分配农田有一定标准。分艺:指分配农田。力业相称:使劳动力与所耕种的农田数两者相适应。业:作业,此指农田数。

④资生:生活所需的资财。靡:没有。盈:通“赢”,余。 

⑤无私之泽:朝廷大公无私的恩泽。兆庶:犹言兆民,即万民。

⑥比户:每家每户。

⑦宜限年断:应该规定一个年限,加以判决。断:判决。

⑧觊觎:非分的妄想。

   九年①,下诏均给天下人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②,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③。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④,三易之田再倍之⑤,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⑥。

①九年: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 

    ②露田:杜佑自注:“不栽树者,谓之露田”。露田是无主荒地,规定不能种桑、榆、枣等果木,亦不得卖买。

    ③奴婢依良:按照正丁一样授田。良:良丁,有户籍的正丁。

    ④句意:指在实际分配土地时,授田数大都加一倍,以备休耕,此即所谓“倍田”。

    ⑤三易之田:指耕种一次需要休耕二年的土地。此即所谓“易田”。

⑥句意:供耕休及还田、受田时增减变化的需要。  盈缩:伸长与缩短,即增减。

人年及课则受田①,老免②,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③。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④,但通入倍田分⑤。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⑥。

①课:指按国家规定,人到一定年龄,当担负的租调力役等赋税。

    ②老免:指民到年老时,可免除向国家缴纳赋税、服劳役。

    ③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奴婢和耕牛,依据占有或不占有的情况来受田或还田。以上情况说明,丁男、丁女和奴隶被授予的露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④桑田:指已种植或允许种植桑、榆、枣等果木的土地。按规定,桑田为人户世业的土地,只领种,不还受,唐均田令称为“永业田”。

    ⑤通入倍田分:指桑田虽然不在受田、还田之内,但要计算在加倍授予的露田份内。

⑥不足者以露田充倍:指桑田不足的,可用加倍授予露田充数。

诸初受田者①,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②,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③。

诸桑田皆为代业④,身终不还,恒从见口⑤。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⑥。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⑦。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⑧。

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废疾者,各授以半夫田⑨。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⑩,虽免课亦授妇田。

①诸初受田者:指原来没有桑田,现在由国家授予桑田的人。

②课:劝课,督责。莳:种植。

③地入还分:指应归还官府的露田,归入还田份内。

④代业:即世业。因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

⑤恒从见口:指每户占有的桑田数总是按现有人口计算。见:同“现”。

⑥句意:指每户桑田有多余的,既不受也不还;桑田不足的,其田亩数和应植的树木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盈者得卖其盈”四句:指按人口计算,多余的桑田可以出卖,不足的部分必须买足。但不准出卖份内的,买进后的总数也不准超过每人法定的限额。

   “诸麻布之土”六句:指适宜种植麻布的地区,每个应受田的男子还可以领种麻田十亩,每个女子可领种五亩,奴婢也依照良丁的标准领种。但麻田要交还,不能成为“世业”,故云:“皆从还受之法”。  按:傅筑夫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一书中说:“桑田为世业,照例麻田也应当为世业,而法令规定‘皆从还受之法’,显然是出于疏忽。”(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7页)

   半夫田:是正丁男所领种田亩数的一半。

   寡妇守志:在封建社会,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再嫁为“守志”,而再嫁则为“失节”。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①,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②,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③。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④,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⑤,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⑥。

①随力所及:指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尽力开垦(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②进丁:指成长为正丁的人。

   ③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如果田地仍不足,就由家庭其他成员分别减少份额田亩数,以匀给进丁。

   ④听逐空荒:指田地不足又愿意外迁的,可听凭他们到其他州郡有空闲荒地的地方去垦植。逐:追随,此指趋赴。

   ⑤因其地分:按照其田份额分田。

⑥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指每口规定种菜五分之一亩。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①。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②。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③,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④。

诸宰人之官⑤,各随地给公田⑥: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⑦,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⑧。卖者坐如律⑨。

①“诸一人之分”四句:指每人所受的份田,不论是正份还是加倍授予的倍田,都不得夹隔他人的份田。正从正,倍从倍:正田连着正田,倍田连着倍田。畔:田界。  

   ②恒从所近:指增加人口新授予土地,应从最近处授予。

   ③流:古刑之一,流放。配:发配,流放。谪:指贬职,调往边外。

   ④“授受之次”四句:分授田地的次序,按亲疏远近而定,未授期间,也借给其亲戚种植。

   ⑤宰人:官名。周代冢宰之属,后泛指官员。

   ⑥随地:原文作“随匠”,据《魏书·食货志》校改。《文献通考·田赋二》

作“随所”,《册府元龟》作“随近”,皆可通。指地方官在任职的地方随地给公田,给予的土地系代俸的职田。

   ⑦治中:官名。汉置,为州刺史的助理,主掌文书案卷。也称治中从事史,历代沿置。别驾:官名。汉置,为州刺史的佐吏,也称别驾从事史。

   ⑧更代相付:指官吏调职或免官,所受之田就交给接任官吏。说明此种公田使用权仅仅限于该官吏任职期间,皆调民力耕种。更代:替换。付:交付。

⑨坐如律:按法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