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国家结构形式是在国家机构体制内纵向配置国家权力行使权并规范其运用程序的制度模式,现代的国家结构是历史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不同于早期国家结构形式,当代国家结构形式是由宪法确认的制度。主权是国家权力的整体形态,也是判断一个政治实体是不是国家的标准。以为主权为标准,当代国家结构形式的两种基本类型可划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但一直国家是基于统一市场而成长起来的现代的民族国家。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享有主导性权力,地方除坚守法定职权范围外,一般缺少有效途径保障其利益。宪法中对中央与地方职权配置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只能算权宜之计。单一制国家的典型类型包括以英国为代表的地方自治的单一制国家,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和依中国为代表的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
联邦制思想根植于《圣经》,用于描述一种盟约式的伙伴关系。政治意义上的联邦制是一种立法权由中央立法机构和组成联邦的各州或各地方单位的立法机构分项的立宪体制。联邦与州政府的权力都由联邦宪法加以规定,二者在各自特定的领域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联邦制适合于一些大国,其中美国、瑞士、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属于分权制衡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则属于中央集权的联邦制国家。
单一制和联邦制关联于国家结构的纵向层面,其横向的类型结构则关联于地域性政治实体的建制,即行政区划制度。中国的行政体制是随着中央集权制同步发展起来的,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逐渐形成了国家结构体系的一种具体形态。当代中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制度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等区域行政单位构成的复杂体系,而地方自治与区域主义的诉求则对传统的行政区划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